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高平市人民政府网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高市监北城罚字〔2020〕1号,高平市太华路鲜果汇水果店(张志康)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罚款22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或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及内容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高市监北城罚字〔2020〕1号 | 高平市太华路鲜果汇水果店(张志康)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案 | 高平市太华路鲜果汇水果店(张志康) | 92140581MA0KJ9TD4R | 张志康 | 无证经营烟草制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罚款220元 | 2020年1月21日主动履行 | 高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