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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县壹加壹便利店涉嫌经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2020-02-19 10:04:2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射洪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射市监罚〔2020〕30号》,射洪县壹加壹便利店经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射市监罚〔2020〕30号

当事人:射洪县壹加壹便利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4GFJK4H

住址:射洪市大榆镇*********号

经营者:周维涛身份证号:5109*******67

联系电话:18*******15

联系地址:射洪市大榆镇******号

2019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射洪市大榆镇碧山小区三期三栋15、16、17号周维涛所经营的射洪县壹加壹便利店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无标签豆腐乳3瓶。2020年1月2日,我局对射洪县壹加壹便利店涉嫌经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经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22元,获销货款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射洪县壹加壹便利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周维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询问笔录3份;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射市监强制书〔2019〕JK009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019〕JK009);

你单位经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处罚。

2020年1月20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射市监罚告〔2020〕1号),你单位经营者周维涛现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

鉴于你单位系初次违法,积极配合调查,涉案食品货值金额22元,且上述违法行为未造成已知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依据《四川省食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处罚金额按以下标准,结合裁量规则规定的从轻、从重、一般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确定:(一)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5000元罚款;” 的规定予以处罚”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销售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5000元;2.没收无标签的豆腐乳3瓶;3.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没款合计501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射洪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8090120005406364,账户名:射洪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射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