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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尤龙老山城火锅店涉嫌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2020-02-19 01:50:3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射洪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的《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射市监罚〔2020〕31号》,射洪尤龙老山城火锅店在购进食品时,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

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射市监罚〔2020〕31号

当事人:射洪尤龙老山城火锅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22MA63NKW63J

住址:射洪市大榆镇*******门市

经营者:尤龙身份证号:5109*********97;

联系电话:18*******64 。

联系地址:射洪市大榆镇******门市

2020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射洪市大榆镇碧山小区1栋4号门市尤龙所经营的射洪尤龙老山城火锅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明实物大唯怡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29日,食品进货凭证记录生产日期为2019年9月3日;现场椰树牌椰汁实物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5日,进销货凭证记录生产日期为5月8日;现场你单位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及查验记录。我局2019年5月9日已经针对你单位采购食品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0年1月19日,我局对射洪尤龙老山城火锅店涉嫌购进食品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拒不改正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单位在购进食品时,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且拒不改正。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射洪尤龙老山城火锅店《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尤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询问笔录1份;

你单位在购进食品时,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的规定。应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予以处罚。

2020年1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射市监罚告〔2020〕29号),你单位经营者尤龙现场签收,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

你单位于2019年5月9日接受过我局行政处罚,参照《四川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四)项“2年内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的”,符合从重处罚情形。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涉案产品不属于保健食品,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条本条是条例第四十三条“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处五百元以上不满一千四百元的罚款:(一)不涉及保健食品;)从轻行政处罚之规定。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同时存在从轻和从重之情形,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四款“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予以一般行政处罚,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不满二千二百元的罚款。”之情形。

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400元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射洪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809*********64,账户名:射洪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专户。

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或者射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射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射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6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