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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蚌埠经济开发区美漾美妆店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2-26 11:29: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市监妆罚〔2019〕101号

当事人:蚌埠经济开发区美漾美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0MA2QYTAB2G

营业场所:安徽省蚌埠市龙湖春天AS11#楼26号

经营者:胡永标

身份证号码:略

联系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2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在你单位销售货架上查见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Soothing Hydra Solution(TM)(以下称蒂佳婷绿药丸面膜)、innisfree(以下称韩国悦诗风吟-四件套套盒)没有进口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

经查明,你单位购进蒂佳婷绿药丸面膜17盒,销售了10盒,销售总价686元;购进韩国悦诗风吟-四件套套盒3套,销售了2套,销售总价538元。上述违法所得总计12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资格;

2、对你单位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办案相关程序过程;

4、《询问笔录》,《照片确认表》,证明你单位购进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并销售的事实;

5、产品销售记录2份,证明你单位销售上述进口化妆品的数量、价格。

我局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蚌市监妆听告(2019)10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你单位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进口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家商检部门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的规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没收产品及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3到5倍的罚款”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蒂佳婷绿药丸面膜7盒、韩国悦诗风吟-四件套套盒1套;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贰拾肆元(1224元);

3、并处违法所得3.7倍的罚款计肆仟伍佰贰拾捌元捌角(4528.8元)

以上罚没合计伍仟柒佰伍拾贰元捌角(5752.8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蚌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5日

(责任编辑: 八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