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岱市监处字(2019)6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岱山蓬莱综合门诊部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罚款12000元。
行政处罚信息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名称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岱市监处字(2019)64号 | 岱山蓬莱综合门诊部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岱山蓬莱综合门诊部 | 91330921L13831869A | 林新展 | 未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罚款12000元;《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 直接履行 | 岱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9-06-13 | 当事人无法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购进票据、进货查验记录、供货方资质等相关资料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