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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海关关于石门县金麟鞋业有限公司加工贸易货物短少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11-12 22:10: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11月12日,长沙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常德海关关于石门县金麟鞋业有限公司加工贸易货物短少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德海关关于石门县金麟鞋业有限公司加工贸易货物短少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常关缉违字【2019】0005号

当 事 人:石门县金麟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燕

地 址:常德市石门县蒙泉镇白洋湖社区九组

海关编码:430796039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5595044101

2018年7月25日,当事人石门县金麟鞋业有限公司在常德海关办理C49048150032号进料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手续,备案进口料件拷贝纸,税号4809900000,料件备案单耗分别为6或4,备案进口总值10498美元,实际进口总金额10494美元。 2019年4月24日,常德海关向当事人下达核查告知书下厂核查发现,截止核查当日,手册项下进口保税料件拷贝纸账面库存1279994张,实际库存1056000纸,料件短少223994张。经海关计核,短少的223994张进口保税拷贝纸完税价格为人民币4509.07元,应纳税款为人民币1401.42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情况说明、海关核查工作记录材料、手册备案材料、仓库台账材料、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关认为,当事人在经营海关监管货物加工业务过程中造成进口保税料件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所列之违规行为。根据本条之规定,决定对石门县金麟鞋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11月7日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