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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药监局公布丹东康齿灵牙膏有限公司飞行检查情况
2019-08-29 16:15:3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8月26日,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对丹东康齿灵牙膏有限公司的飞行检查情况,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2项,一般缺陷10项。

 

企业名称

丹东康齿灵牙膏有限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

巩超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辽妆20160025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91210600701592467D

企业负责人

王宏伟

质量负责人

张素梅

生产地址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中和路148

检查单位

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事由

生产企业飞行检查

检查依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及其《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等有关规定

检查发现缺陷和问题

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2项,一般缺陷10项,其中标注“*”为严重缺陷。

1.未见企业培训制度,未见2018年和2019年员工培训和考核档案。(第7条)

2.未见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健康证明;其他人员健康档案未见皮肤体征、痢疾、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检查项目。(第9*

3.未见PHS-25酸度计、苏制0805810007压力表检定证书。(第21条)

4.三楼化妆品投料间内,设有供消杀类产品物料储存的房间,物料出入穿越化妆品投料操作间;香料库(物料)部分物料直接接触地面存放,部分物料未离墙10厘米存放;物料和成品仓储区未见防鼠、防尘、防潮等设施,未见其记录。(第47条)

5.二楼制膏间内的粉料罐为全封闭搅拌罐,未见方便设备清洁的具体方式和该设备清洁的管控措施。(第50条)

6.物料和产品未按规定条件储存,原料库磺酸钠水溶液(批号为201904003)规定应在“冷处”储存,实际在常温条件下储存;配制间规定在阴凉处保存香料,实际为常温保存;物料和产品储存条件未按规定监控,未见温湿度记录。(第68条)

7.超过物料标示使用期限的物料(如香精),存放于二楼制膏间配香室,未见相关标识及管理制度、未见物料使用期限制度或重新评估机制的管控文件。(第69条)

8.产品包装上标注成分“香精”,实际为天然薄荷脑、茴香油等8种香精的混合物。(第72条)

9.留样室留样均为两盒(企业规定检验量为6盒),留样量未达到检验需求的两倍。(第73条)

10.企业将连续配制的多罐膏体导入同一储罐,连续灌装后确定为一批产品,生产批次划分方式保证产品质量和特征的均一性依据不充分。(第77*条)

11.康齿灵立体防护去渍牙膏批记录成品数量的记录方式有误(成品数量与入库数量相同,未包含取样数量)。(第83条)

12.生产后每一阶段未按照规定清场(三楼投料间1号投料斗内残留上次生产产品的残留物料未清洁彻底),未见清场记录;(第87条)

处理措施

针对该企业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由属地监管部门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并将企业整改情况报送省局化妆品监督管理处。

发布日期

2019711

备注

上述问题为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不代表该企业存在的全部问题。

(责任编辑: 六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