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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住建局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

2021-04-01 15:35:32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各区县住建局,济南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莱芜高新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相关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高消防验收审批效率,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认真做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大力提升消防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图审机构、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不得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等质量。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加强对参建单位的监管。建设单位在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明确对参建单位的监督管理责任。督促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做好涉及消防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检验,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等,发现违法违规等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2.组织竣工验收查验。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也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参加验收,制定验收方案。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如实填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表,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签章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当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情况进行签章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工程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应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1.监管消防工程材料、产品的质量。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加强现场施工监管。工程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准备阶段以消防工程质量标准、消防法律法规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为依据,编制涉及消防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在施工阶段做好消防相关工程的现场监管工作,并有过程管控的相关资料,当发现违法违规等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做好过程中验收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技术服务机构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技术结论意见或者报告负主体责任和相应的个人责任。

二、严肃惩戒违规和失信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消防工程市场行为,将建设工程消防参建单位信息纳入信用考核系统,加强消防验收备案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

(一)约谈。对违背《告知承诺书》存在不诚信行为的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消防备案后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存在群众投诉量大、问题较多、整改处理不认真,未竣工即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申报消防验收等情况,我局将对各责任主体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通报。对现场消防查验严重不符合标准、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违法行为、出现重大消防工程事故、一年内累计约谈超过两次的项目建设和参建单位,以及出具虚假的合格检验报告或技术评定意见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相应的通报批评。对被通报批评的单位,后续一年内的备案项目提高备案抽查比例。

(三)信用评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及评分表等规定,对通报批评并扣分的参建单位责任主体推送信用评价考核主管部门进行相应处罚。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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