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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未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被处罚

2021-03-05 16:06:33 中宏网山东

中宏网山东3月3日电 近日,记者在信用中国了解到,由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的青岛某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采取措施予以消除,被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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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由潍坊昌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的青岛华润城三期(住宅23#-31#楼及配套设施、车辆段顶盖以上配套停车库,办公47#-49#楼及群房商业、地下工程)D区,安全管理体系未有效运行,施工单位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存在电梯井防护不严、个人安全防护设备佩戴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并对违反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纠正;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依据《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2018年1月2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2021年2月9日,崂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该单位进行整改,并处罚款一万元。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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