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刘纯辉)近日,西安市住建局和西安市税务局联合下发《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自2月1日起,西安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将免征个人所得税。
图片来源: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截图
据悉,为进一步推进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等相关规定,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税务总局西安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政策将于2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标准。
该通知指出,对被征收人按照《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持已网签备案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被征收人重新购置房屋的,持已网签备案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货币补偿)》,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持已网签备案的《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产权调换)》,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