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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保函替代 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的通知

2021-01-20 19:29:45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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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6〕148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经研究,现就推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投资的工程、技术、服务项目中大力推行保函替代现金形式保证金,相关单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企业可以保函、担保、保险等方式代替各类保证金。保证金包含但不限于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保函是指具备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具的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

二、金融机构、担保公司等应当依法制定合理条款、完善流程,保证保函办理及索付的及时性。出具的保函必须与项目相对应,有效期符合项目实际。投标人应对其保函的真实性负责。

三、工程建设项目不得限制以保函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不得限制投标人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

四、保函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查验、退还,开标前应严格保密,开标后方可查验。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月15日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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