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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规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2021-01-11 10:34:55 大众报业·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王皇 孙慧丽

近日,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管理、使用共有部分收益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

在成立业主大会方面,《济南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依照2018年修订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拟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设立业主大会:

(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在接到设立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成员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拟进一步包含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拟规定为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党组织、辖区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业主代表和建设单位组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并拟明确建设单位未派员参加筹备组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不得担任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筹备组成员就筹备工作意见不一致的,由筹备组组长作出决定。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在规定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时,拟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进一步细化,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管理、使用共有部分收益;确定或者调整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津贴或者补助的标准,对业主委员会主任实施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事项。

并拟提出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通过互联网方式召开;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

业主大会会议未能形成相关决议决定,以及业主就会议议题内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区党组织报告。业主大会会议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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