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住房租赁企业:
为加强我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保障住房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0〕72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委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渝建〔2020〕5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主城中心城区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监管银行选择及账户管理
(一)严格监管银行选择
从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商业银行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各项规定,履行监管职责,承担相应义务。监管银行应为支行及以上的银行,具备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息系统对接互联的技术条件,能及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二)规范监管账户开设
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主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该账户专款专户,对应企业所有住房租赁项目的需监管资金。监管银行应与住房租赁企业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时,需核验住房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未明确住房租赁业务的,不予开设监管账户。
(三)细化监管账户管理
监管银行应建立监管资金台账管理制度,按合同对监管账户实行管理,能够对应每份租赁资金监管协议实现资金收存、划转、暂停及终止,准确提取每个监管账户监管资金明细,实现对监管账户的精细化管理。
(四)严格监管账户注销
住房租赁企业确需变更监管账户的,变更前应注销原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注销监管账户,需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同意,且将监管账户留存的资金清算完毕。
二、认真落实各方监管职责
(一)规范监管协议文本
监管银行和住房租赁企业应规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文本,协议内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与《重庆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冲突。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进行租赁合同备案,按规定须进行租赁资金监管及承租人选择监管的,应于租赁合同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
(二)严格履行告知义务
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告知承租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事宜,积极配合承租人存入监管资金,不得阻碍、干涉承租人选择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通过网络信息平台等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
(三)规范资金收支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归集在渝所有分支机构需监管资金。按规定须进行租赁资金监管及承租人选择监管的,应全部进入监管账户,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另设账户收取需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申请住房租赁资金入账即可划转的,应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定期报送监管情况
监管银行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按时报告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开展情况,包括监管账户开设、注销、资金收支及余额情况等。监管银行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信息系统对接互联后,应保障信息传送及时、准确、完整。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确定专人负责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具体工作,及时处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咨询、投诉,加强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督检查。住房租赁企业拒不执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或提供虚假材料规避资金监管的,由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予以查处,将其列入黑名单,纳入诚信管理体系;监管银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限制其从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业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