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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设镇、街道标准,撤镇设街道,常住人口需超5万

2021-01-06 10:42:09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杜亚慧

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设立镇标准》和《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明确了山东设立镇、街道的总体要求、基本条件与指标、调整优化等相关事宜。镇与街道的设立,原则上要坚持撤一设一、撤多设少,不得违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

按照《山东省设立镇标准》,设立镇可采取撤乡设镇、乡镇合并、结构性调整等方式进行。拟设镇的乡辖区常住人口不低于3万人,建成区常住人口不低于0.5万人。拟设镇的乡建成区面积不低于1.5平方千米。经济发展方面,拟设镇的乡连续两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位居所在设区的市所辖乡的前30%,同等条件下人均值高的乡优先调整。此外还应满足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的高标准要求。

此外,该标准明确,采取镇与镇(乡)合并、乡镇规模调整等方式对现有镇、乡进行优化整合的,对撤并后不便于学生上学、群众就医、百姓办事的乡镇,不得撤并。

根据《山东省设立街道标准》,设立街道可采取撤镇设街道、结构性调整等方式进行。拟设街道的镇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上,连续两年全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不低于设区的市所辖镇同一指标的平均值;或者拟设街道的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或人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指标值位居所在县(市、区)所辖镇的前30%。

此外,对于街道的拆分,标准规定,现有街道人口和面积规模较大,建成区面积占辖区面积80%以上、城镇化率达90%以上的,可以视情拆分,拆分时应同时符合拆分后各街道行政区域面积不低于20平方千米,常住人口不少于7万人,社区便民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群众基本生产生活需求的条件。

对于街道的撤并,现有街道人口或面积规模较小的,视情予以撤并。撤并可采取直接并入一个街道或拆分后并入多个街道的方式;撤并后辖区常住人口规模一般应在5万-7万人。拆分(撤并)街道时,不得将其全部或部分行政区域并入乡镇,防止逆向调整。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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