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房产频道!
在线投诉 | 维权投诉: weixin.tousu.cqn.com.cn
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房产频道>>地方>>重庆>>

重庆出新规加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承租人支付超3个月的租金将纳入监管账户

2020-11-16 14:07:1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高枝)近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加强住房租赁企业合规经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在主城都市区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业银行开立惟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该账户不得支取现金,不得归集其他性质的资金。

住房租赁企业开立监管账户

支付租金周期超三个月的资金将纳入监管

《通知》明确,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适用范围为在重庆市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自有房源等方式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

即日起,在营住房租赁企业在渝机构总部应在一个月内与住房租赁资金监管银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用于归集在渝所有分支机构需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应梳理存量房源和存量租金收支情况,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书面报告。新开业住房租赁企业申请企业备案及开业信息申报前需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开立监管账户,企业备案及开业信息申报时,同步提交监管协议及账户信息。

凡是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超过三个月的,住房租赁企业收到的租金和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均应纳入监管。承租人向住房租赁企业支付租金周期在三个月以内的,由承租人自主决定是否将租金存入监管账户管理。

监管账户开设后,新产生的租赁关系,在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并备案后,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的承租人、月租金金额、支付周期、租期、监管期限等应与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保持一致。

三方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

租金将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关于住房租赁资金的收取和划转,《通知》也作了详细规定。

《通知》明确,承租人应按照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约定的支付周期和金额,将租金直接存入该企业的监管账户。其中以房屋租赁贷款方式获得的资金需住房租赁企业和承租人与贷款发放的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将贷款方式取得的租金划转到监管账户。

存入监管账户的租金在住房租赁企业、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生效后的次月,按月划转给住房租赁企业。

若住房租赁企业已向房东支付一定周期租金,且支付周期长于出租周期,或住房租赁企业管理房源为自有房源,经企业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房源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通过,则租金入账即可划转。

在哪些情况下,监管将解除?对此,《通知》明确,住房租赁企业与承租人和承办银行签订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中约定的租赁合同期满后,资金监管自动解除。

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备案注销,同时按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书面向承办银行申请解除,承办银行按申请终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根据申请划转监管资金。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导致租赁关系终止时,当事人应凭生效法律文书向承办银行提出解除资金监管申请,承办银行依据当事人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

违反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

将面临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处理

《通知》还要求,住房租赁企业应主动告知承租人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承租人存入监管资金。住房租赁企业网络信息平台在发布租赁房源时应同时发布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对违反通知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金融监管、市场监管、公安、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采取约谈告诫、发布风险提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实行信用扣分、纳入银行黑名单等措施处理。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与任何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机构、组织或个人签订房屋租赁贷款相关协议,不得通过隐瞒、教唆诱导、强制条款等任何方式违背承租人意愿办理房屋租赁贷款相关业务。承租人应监督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服务,发现其拒绝执行的,可向房源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当事人向承办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监管资金损失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损失。租赁当事人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风险。

(责任编辑:李素)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中北CBD水岸住区(广告)

  • 壹江郡丨与城市共江流

  • TOD城市进化济南呼唤中央活力区的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