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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楼市新政:市区新购买住房3年后方可转让

2020-11-04 10:39:09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11月3日电 据台州市住建局网站3日消息,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实施之日起在台州市区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

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合理住房需求,抑制投资投机行为,促进台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保持土地市场平稳。根据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优化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实行差别化供地,台州市区要加大土地做地力度。建立房价地价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预售价格备案制度,实行“限地价、竞自持(或配建)”土地出让方式,严格控制溢价率和楼面地价。

二是实行住房限售政策。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台州市区新购买的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3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市或相关区房产管理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在交易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明房屋转让限制信息。

通知实施前购房人已签订购买协议、支付相关款项并能提供有效转账凭证,但未网签交易合同的,可不受限售政策限制。

三是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政策,分期申请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每期预售建筑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尾期除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及以下的项目一次性申请预售。已取得预售许可的,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备案价格,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新开盘项目商品住房每期备案均价应基本保持一致。

四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监测。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对发布虚假广告或房源信息、制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捂盘惜售、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信贷资金违规入市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评价体系,建立由市建设局牵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台州调查队、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房地产市场分析联席会议机制,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进一步提高监测评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五是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台州湾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的各项房地产政策措施,切实履行促进本区域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调控目标抓好本区域市场稳定工作。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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