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条款一
核心条款标题: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相关管理部门和在本市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核心条款内容:本办法适用企业为在重庆市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解读
问:在重庆市成立的房地产企业持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资质证书是否纳入信息体系?
答:不纳入。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能纳入:一是在重庆市登记注册;二是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核心条款二
核心条款标题: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础信息、项目信息和诚信行为记录信息。
核心条款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应当记载企业资质信息、项目建设信息、醒目经营信息、企业资产信息、企业人员信息、企业信用等级信息、企业获奖信息和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可以综合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解读
问:相关信息是通过哪些渠道报送?
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填报企业相关月报和季报信息,并对其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信息,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3.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区域内相关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信息和评价信息,并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4.市级相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可将其评定的企业奖惩信息向日常管理部门申报,经审核后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5.社会公众通过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投诉信息,日常管理部门应根据各管理部门职能职责转交处理,并将核实后的投诉信息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
6.媒体公开披露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经日常管理部门核实后,录入信用管理与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