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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汕合作区出楼市新政!居民家庭限购2套,5年内禁止转让

2020-09-02 13:04:33 中新经纬

中新经纬客户端8月28日电 27日夜间,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官网发布《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振业时代花园二期、赤湖纯水岸花园等商品房项目销售的通知》提出,建立差别化销售价格指导机制、实施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限购等。

《通知》提到,《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启动深汕特别合作区过渡期商品房销售的公告》和《深圳市深汕特别合作区住房建设水务局关于开展过渡期商品住房预售申购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具体来看,在价格方面,《通知》明确,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由合作区管委会及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实施销售价格指导;建筑面积大于120㎡(含)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销售价格并报合作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和深圳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限购方面,《通知》规定,居民家庭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2套,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合作区持有的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总套数不得超过1套。

企业购买商务公寓的,按照企业在合作区纳税额确定可购买套数。购房截止之日起近12个月在合作区纳税总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10套;纳税总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不含)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15套;纳税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20套。属于合作区引进产业项目投资主体,其产业项目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受纳税额限制,可购买商务公寓数量不超过5套。

此外,在合作区购买的商品住房不计入购房者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套数限购范围;在深圳市其他区(新区)购买的商品住房、商务公寓不计入购房者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商务公寓的套数限购范围。

在优先申购方面,2020年新核发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中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商品住房,优先面向合作区鹅埠镇、小漠镇、赤石镇、鲘门镇户籍居民(以下简称“四镇户籍居民”)和合作区工作人员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对建筑面积小于120㎡的商品住房分批次销售,第一批次面向四镇户籍居民和合作区工作人员销售,第二批次面向社会其他人员销售。

《通知》还要求,在合作区购买商品住房和商务公寓的,自取得不动产权利证书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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