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冀建罚决字〔2020〕24号)
当事人:邯郸市天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2771327124Q。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平固店镇东丁庄村。
经查明:你公司向我机关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时,申报业绩中,迁安市奥特锦鸿嘉苑1#、2#、3#、5#、6#、7#住宅楼项目施工总承包和迁安市颐秀园2#住宅楼项目施工总承包等2项业绩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相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以《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协助核实建筑业企业业绩的汇报》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建罚先告字〔2020〕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冀建罚听告字〔2020〕8号),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华支行,收款单位:河北省财政厅,帐号:***,地址:***。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