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80014776534XO
法定代表人:严冠南
地址:衢州市衢化路88号
经查明,被处罚人专业分包施工的衢州华都天元府住宅小区1#-17#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存在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于2019年7月21日发生一起亡人安全责任事故。经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现场勘查,该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不到位。具体有(《衢州市住建局关于对浙江金马建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情况的报告》(含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技术分析报告、部分配件检查报告、衢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检查表、责任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调查询问笔录)、《衢州市住建局关于对“7.21”事故建筑市场行为调查情况的报告》)等证据为凭。
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和第十五条。本机关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建罚告字〔2020〕23号),被处罚人收到上述告知书后于2020年4月22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接受处罚决定,但希望将处罚执行日期延后至2021年一季度。经本机关研究,不予采纳。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决定给予被处罚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本处罚决定送达后生效。被处罚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全数交至本机关。
被处罚人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天内提出整改报告,报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经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查合格后,将复查意见与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本机关,领回证书。
如被处罚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