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质量新闻网房产频道!
在线投诉 | 维权投诉: weixin.tousu.cqn.com.cn
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房产频道>>地方>>济南>>政策>>

山东规范住宅起名:拟禁用“公馆”“国际”“小镇”等词语

2020-08-12 15:27:41 消费日报网

消费日报网讯(孙明阁 山东报道)8月5日,山东省民政厅发布《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进一步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省民政厅研究起草了《山东省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管理暂行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禁止使用以下语词和字符:

(一)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天下、宇宙、万国等词义明显过大的词语;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区”“首府”“小镇”等具有专属意义的词语。

(三)“• ”“-”等非文字符号、阿拉伯数字、外文或拼音字母。

(四)皇帝、皇庭、御府、帝都、王府、相府、官邸、公馆等古代帝王的称谓以及历史上的官衔名、职位名的词语(具有特定历史、宗教背景的除外)。

(五)描述商业信息(如企业的名称、简称、字号、商标)的语词、行政区划名称(本项建筑物名称除外)。

(六)具有比较意义、可能贬低其他建筑物名称含义的数字、序数词或其他词语。

(七)其他含义不健康、容易产生歧义或违背政策法规、公序良俗的词语或者内容。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筑物、住宅区的通名语词应当与地名类别属性相适应,禁止使用其他地名类别的通名作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通名。常用通名用词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如下:

(一)大厦(大楼):大型楼宇建筑(群)。

(二)广场: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整块面积露天公共场地的建筑综合体。

(三)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群)。

(四)城:规模超大的住宅区,或者具有两种以上商用或者其他功能建筑物群。

(五)商厦(商城、商场):具有商业(办公)、娱乐、餐饮等多功能的建筑(或占地)面积较大的建筑物。

(六)阁、馆:相对独立、具有特定功能或者意义特殊的低层数建筑物。

(七)厦、楼、坊:普通楼宇建筑物(不含构筑物)。

(八)新村:旧城改造新建的,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相对集中的住宅区。

(九)花园(苑):绿地和人工景点等休闲地面积达占地面积50%以上的住宅区。

(十)山庄:绿化面积达占地面积40%以上,依山而建的住宅区。

(十一)公寓、商住楼:特指具有商务、居住功能且区别于普通商品住宅的楼宇建筑物。

(十三)小区、苑、庄、宅、庭、居、院、舍、庐等:本条(八)(九)(十)(十一)项之外的其他住宅区。

(十三)其他通名。使用其他语词作通名的应当符合本地区的规定,且符合现代汉语规范、使用习惯。

(一)(二)(三)(四)(五)项由各市根据本地区实际设定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或楼层数、高度等最低标准。

(责任编辑:李素)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2021年《中国质量报》订阅广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首个诚信计量市 ...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市场监管局开展药 ...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举办氯乙烯单体储 ...

  •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安阳乡苗家堡村的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