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
为规范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市场运行,健全和完善管道燃气监管体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家能源安全发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重大战略思想,对标“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规范燃气市场经营行为,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进行全面评估,加快推进城镇燃气企业“集团化、规模化”发展,构建保供、安全、规范的管道燃气经营格局。
二、评估范围
对全省130家实际经营管道燃气的企业全面开展评估。其中,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但未签署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与燃气经营企业补签特许经营协议后进行评估;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未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与燃气经营企业补签特许经营协议,并由当地燃气主管部门按照《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审核发证后进行评估。
三、评估内容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内容包括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和经营情况评估。其中,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包括协议条款、应急预案以及临时接管条件完整性与合法性评估;经营情况评估包括对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合约履行及供应保障能力、安全防控及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以及服务质量及用户投诉受理情况的评估。具体评估内容及评分细则按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20〕10号)(见附件)执行。
四、评估方式
(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地区特许经营评估工作,建立各部门协同合作的工作推进机制,成立由市政公用事业(燃气主管)、综合执法、公安、发改、财政、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具体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各市县评估实施方案需于8月31日前报我厅。
(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包括“初评、复核、核准、备案”四个环节。由市、县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本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评估阶段工作,可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经验的第三方机构编制评估报告,得出初步评估结论;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核阶段工作,从全省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专家库中抽取组建专家组对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对初步评估结论进行复核,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核准阶段工作,对复核公示结果再次核准,研究制定处置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由我厅负责备案工作,并收集汇总各地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发布,以保证各环节信息公开。
(三)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实施周期原则上为2年。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首轮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的初评和复核环节,并尽快完成核准和备案环节。
五、评估结果处置
(一)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对评估结果为“通过”的企业,再进行经营情况评估;评估结果为“不通过”的企业,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特许经营协议完整性评估意见,采取补救措施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经营情况评估。
(二)经营情况评估按百分制计,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企业允许其照常经营;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应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在3个月内出具整改报告。若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拟终止协议并进行临时接管。
(三)确需进行临时接管的,应由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会需提前7日对外发布公告,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内容。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是管道燃气经营评估工作的实施主体,要从人员、经费、物资等方面对开展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评估给予全面保障。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指派专人专职负责特许经营评估以及后续城镇燃气改革其他有关工作的推进。
(二)强化政策宣贯。各地要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宣贯,确保评估期间临时接管供气服务的连续性、稳定性,坚决杜绝因评估或其他原因造成断供。同时,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做好评估各环节以及评估结果的信息公开。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及时在网站公布评估有关信息,并对外开放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举报电话、信箱等投诉受理渠道,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公开。
(三)加快配套制度落实。为妥善应对评估可能造成的断供、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各市、县燃气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备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依法制定听证、临时接管企业选择、特许经营权重新招投标等流程的标准程序。同时,要结合评估工作在年底前制定本地区城镇燃气企业规模化改革实施方案,进一步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严格执行准入条件。各地在今后选择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准入条件,须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的法人单位作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