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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资源局公开曝光自然资源典型违法案件

2020-07-30 14:55:22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的重要论述,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不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案件。为传导“严起来”的执法理念,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有保障、违法必受罚、违规必追究的良好氛围,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决定通报8起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一、独城股份经济合作社违法占地用于建设康桥街道独城老年过渡房道路及消防泵房案。2017年6月,杭州独城股份经济合作社未经审批擅自占用拱墅区康桥街道独城社区集体土地4032平方米(耕地1884平方米)建设独城老年过渡房配套设施。2019年6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拱墅分局立案查处,没收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构)物,并处罚款49740.00元。康桥街道独城社区党支部书记、独城股份经济合作社党总支书记梅某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二、杭州钱江新城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违法占地建设道路案。2018年5月,杭州钱江新城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江干区彭埠街道六堡社区原三组、四组的集体土地1710平方米建设凤起东路,硬化地面积1710平方米。2019年7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江干分局立案查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地上构筑物,并处罚款25650元。杭州钱江新城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陈某受到党纪处理。

三、杭州吉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用于建设临时停车场案。2019年6月,杭州吉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西湖区留下街道石马社区44133平方米集体土地,用于建设杭州宝寿山景区和周边小区临时停车场。同年7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立案查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符合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并处罚款426535.00元。同年12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对依法没收的建(构)筑物移交西湖区留下街道办事处处置,2020年6,西湖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拆除的地上建筑物交由西湖区留下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执行。

四、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村民黄某、黄某某违法占地用于倾倒渣土和建筑垃圾案。2018年3月起,黄某、黄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萧山区义桥镇罗幕村集体土地7693平方米(耕地7643平方米)用于倾倒泥土、塘渣和水泥硬化物。因违法占地面积较大,严重毁坏耕地种植条件,2019年8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将黄某、黄某某违法占地案件移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处置。案件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杭州钱塘新区中电建路桥集团(杭州)大江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用于建设河景路案。2019年4月,中电建路桥集团(杭州)大江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占用钱塘新区河庄街道建设村、三联村、文伟村集体土地86049平方米(耕地60399平方米)用于建设河景路。2019年11月,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新区分局立案查处,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1246050.00元。中电建路桥集团(杭州)大江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主任王某同志受到通报批评与行政警告(诫勉)处理。

六、浙江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证开采案。2018年5月,浙江恒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临安区锦城街道横潭村恒伟江南山庄房地产项目建设中,将工程范围内开采的砂石料对外出售,非法获利100017.00元。2019年6月,规划和自然局临安分局立案查处,没收非法开采石料及所得,并处罚款130022.10元。

七、桐庐县百江镇后河村村民张某、李某等人无证开采案。2017年8月, 桐庐县百江镇后河村村民张某、李某等人未经审批擅自在桐庐县百江镇后河村上坞口非法开采山体石料,并将开采出的石料偷运至桐庐县黄安码头销售。因非法开采石料价值较大,2019年1月,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张某、李某等人无证开采案移送桐庐县公安局处置。张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0000.00元,李某因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追缴违法所得,并处罚金50000.00元。

八、建德市大同镇黄垅村村民戴某无证开采案。2019年4月,建德市大同镇黄垅村村民戴某未经审批擅自在建德市大同镇黄垅村盛岩寺山脚开挖土石方(石灰石矿和土方),并将开挖出的土石方对外销售。2019年5月,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2000.00元。

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资源节约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将“严起来”的要求贯彻于执法查处工作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履职尽责,在属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坚决遏制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让法律制度成为不可逾越的红线和高压线。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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