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山东7月14日电 近年来,建设工程为赶工程进度在未取得验线确认书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事件频发,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单位在进行各项建设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条例。
近日,记者从信用中国(山东潍坊)获悉,潍坊和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被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显示:潍坊和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潍坊市奎文区白浪河以东、宏伟南路以北的和扬翠湖美墅小区1#、2#、3#、4#、5#、6#、7#、11#住宅楼,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建设,依据《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被潍坊市城市管理局处以24万元的罚款。
规划验线是指经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在实地放线定位后的复核工作,主要内容为检查建筑物定位是否与批准的建筑设计图相符,检查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规划验线,是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城乡规划建设具体实施的保障。
按照《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和建筑基础施工完成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分别进行验线,经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或者继续施工。
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