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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指导意见(试行)》

2020-07-14 17:28: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罗茗)7月14日,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指导意见(试行)》提出,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审批手续,优化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城镇老旧小区应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界定改造对象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分为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三类,对城镇老旧小区内部和周边区域的改造内容进行完善和提升。

原文如下: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扎实推进我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方案的函》(黔建办函〔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提供有力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印发了《贵州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着力解决城镇老旧小区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不全或破损严重、无障碍建设缺失等问题,努力提升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居住条件和生活品质,切实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精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立项、用地、规划、施工、验收等审批手续,优化申报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二、改造范围及内容

(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

城镇老旧小区应为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界定改造对象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

已纳入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房),以及居民自建住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城镇老旧小区范畴。

全省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列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畴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审批,参照本《指导意见》实施。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分为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三类,对城镇老旧小区内部和周边区域的改造内容进行完善和提升。

1.基础类改造。适用于不涉及新增建设项目、不改变原有房屋主体结构、不涉及结构安全的改造项目。是对小区内及小区红线外直接联系的水、电、气、通讯、道路等基础设施、服务设施、房屋公共区域的修缮改造。主要是拆除违法建筑物、对水电气暖管线、道路围墙、环卫设施、绿化、消防、照明、光纤、建筑物主体、安防等方面进行更新改造,突出解决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问题。

2.完善类改造。适用于不涉及新增建设项目、涉及原有建筑结构安全的改造项目。主要是对建筑节能改造、加装电梯、停车库(场)、文化体育设施、无障碍设施、建筑屋面平改坡、社区和物业用房等方面进行更新改造。

3.提升类改造。适用于涉及新增建设项目的老旧小区。主要是完善社区养老、托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疗、家政、商业设施以及智慧社区等设施。

三、简化审批流程

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牵头审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审批。

(一)基础类改造

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合并到施工许可阶段。无需办理用地、规划手续,由街道办或管委会入户调查摸底征求业主同意后,建设单位同步编制老旧小区改造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采取“以会代审”的形式,经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会商认可,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建设单位组织项目招投标,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施工;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居民代表等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限期补齐。全过程其他手续免于办理,总审批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完善类改造

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合并到施工许可阶段。不涉及土地性质变化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土地性质变化的项目,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含规划、消防、林业、环保等)通过,并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意见办理规划手续;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只需提交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建设资金落实等情祝的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限期补齐。总审批时限不超过18个工作日。

(三)提升类改造

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合并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不涉及土地性质变化的项目,无需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土地性质变化的项目,需依法办理用地手续;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含规划、消防、林业、环保等)通过后,并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意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限期补齐相关材料);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提交的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建设资金落实等情况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意见、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阶段,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档案验收实行告知承诺制,限期补齐。总审批时限不超过23个工作日。

(四)相关工作要求

1.以上三种项目类型涉及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不得损坏或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历史建筑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同时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项目涉及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项工程内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实施。

2.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涉及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且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直接审批实施方案。

3.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涉及专项资金申报的,按照《政府投资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审批。

4.同一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既涉及基础类改造又涉及完善类、提升类改造内容的,以审批条件最多的项目类别进行审批。

四、改革举措

(一)优化招投标程序。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建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改造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予以说明;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令第16号中关于公开招投标的限额规定,限额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不得强制要求限额以下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采用清单管理。由于基础类改造和完善类改造的改造内容共性突出,通过制定改造清单的方式标准化管理改造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改造清单包含规定项目和自选项目,规定项目主要是公共基础部分,自选项目主要是优化提升类,进一步提升小区环境等。居民根据意愿及筹集资金情况勾选组合符合实情的改造清单。

(三)实施“清单制+告知承诺制”。推进告知承诺制的办理方式,对告知承诺制事项实行清单制管理,在申请人按照要求承诺后,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内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限期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四)改革施工图审查。取消城镇老旧小区基础类改造、完善类改造、提升类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质量终身责任制。

(五)简化电梯加装审批手续。规划设计方案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只需提交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建设资金落实等情况的承诺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即可办理施工备案,替代施工许可证;电梯安装单位应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办理施工告知,申请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电梯正式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并按照《贵州省电梯条例》等规定执行。

(六)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建设项目和其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等工程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件确不具备的,应按不低于原建造时的标准执行,确实无法满足标准要求的,由当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利害相关人员等协商解决,解决方案必须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七)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利用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工作,实现统一审批流程、统一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调度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

(二)强化政策引导。各地根据指导意见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拟定本地实施意见,围绕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推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三)加大业务培训。各地要制订培训方案,列出专项经费,通过“走出去”或“请进来”等方式,对项目业务审批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政策、业务技能培训。

(四)严格督导考核。组建专家队伍,不定期深入各地督促指导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同时,将此项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

(责任编辑:李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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