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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东嘉裕投资吃警示函 股份增持未达下限

2020-05-14 23:47:1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号)显示,经查,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投资”)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7月10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股票代码:“太平洋”,601099.SH)发布公告称,嘉裕投资作为太平洋证券第一大股东,拟在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增持价格不高于3.50元/股,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1%,不高于总股本的5%。

2019年1月11日,太平洋证券公告称,嘉裕投资累计增持公司232.17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1%,未能完成增持计划下限,嘉裕投资将增持计划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19年7月10日,该延期事项未经太平洋证券股东大会审议。2019年6月20日,太平洋证券公告收到嘉裕投资《关于提请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并于2019年7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其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议案。截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日,嘉裕投资累计增持公司232.17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1%,未能完成增持计划下限。

嘉裕投资于2019年1月11日披露延长增持承诺履行期限,但相关延期方案未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嘉裕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嘉裕投资系原“北京华信六合投资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7月5日更名,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30日,注册资本2亿人民币,杨智峰为法定代表人,涂建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28%。

太平洋证券成立于2004年1月6日,注册资本68.16亿元,于2007年12月28日在上交所挂牌,李长伟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郑亚南为董事长,截至2020年3月31日,嘉裕投资为第一大股东,持股7.44亿股,持股比例10.92%。

太平洋证券于2018年7月10日发布的《太平洋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公告》显示,嘉裕投资拟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增持价格不高于3.50元/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1%,不高于总股本的5%。截至公告披露日,嘉裕投资持有公司股份 8.78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88%。拟增持股份目的为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

太平洋证券于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太平洋第一大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暨延期公告》显示,自2018年7月10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嘉裕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32.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1%,增持金额共计人民币514.72万元。增持后,嘉裕投资共计持有公司股份8.80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91%。公告称,因证券市场及宏观环境变化,嘉裕投资资金安排等因素,未能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的增持目标。本着诚信履行承诺原则,嘉裕投资将增持计划履行期延长6个月至2019年7月10日。

太平洋证券于2019年6月20日发布的《太平洋第一大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显示,自增持计划实施以来,嘉裕投资积极筹措资金,鉴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经济环境以及融资环境等客观情况已发生较大变化,经审慎研究,嘉裕投资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规定: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的利益发表意见。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2020〕6号

关于对北京嘉裕投资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8年7月10日,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发布公告称,作为太平洋第一大股东,你公司拟在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增持价格不高于3.50元/股,累计增持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1%,不高于总股本的5%。

2019年1月11日,太平洋公告称,你公司累计增持公司2,321,7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1%,未能完成增持计划下限,你公司将增持计划履行期限延长6个月至2019年7月10曰,该延期事项未经太平洋股东大会审议。2019年6月20曰,太平洋公告收到你公司《关于提请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并于2019年7月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你公司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议案。截至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日,你公司累计增持公司2,321,700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1%,未能完成增持计划下限。

你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披露延长增持承诺履行期限,但相关延期方案未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履行所作承诺,遵守法定程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曰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5月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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