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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收警示函 承销富贵鸟债券未严守执业规范

2020-05-07 11:53:31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近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泰君安”,601211.SH,2611.HK)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国泰君安作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国泰君安应引以为戒,在开展业务时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规定: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受托管理人,在尽职调查和受托管理过程中未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责任,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在开展业务时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4月30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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