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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鼎博能遭通报批评 违规抢跑减持江丰电子套现1385万元

2020-04-28 16:56:19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28日讯 深交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智鼎博能”)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智鼎博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1月16日,智鼎博能持有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丰电子”;证券代码:300666)6.77%股份。1月16日,智鼎博能通过江丰电子披露减持计划,拟自公告披露日起以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江丰电子股份不超过370.48万股。2月15日,江丰电子披露《关于股东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智鼎博能于2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江丰电子股份26.61万股,占江丰电子总股本的比例为0.12%,减持金额1,385.92万元。智鼎博能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智鼎博能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对智鼎博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本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康桥东路1号5幢1层26室,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经查明,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鼎博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截至2020年1月16日,智鼎博能持有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丰电子”)6.77%股份。1月16日,智鼎博能通过江丰电子披露减持计划,拟自公告披露日起以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江丰电子股份不超过370.48万股。2月15日,江丰电子披露《关于股东因误操作违规减持公司股票及致歉的公告》,智鼎博能于2月1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江丰电子股份26.61万股,占江丰电子总股本的比例为0.12%,减持金额1,385.92万元。智鼎博能上述减持行为发生日距离减持计划预披露日不足15个交易日。

智鼎博能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决定对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海智鼎博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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