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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

2020-04-28 15:20:3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银川4月28日电(于晶)4月28日,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获悉,为规范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宁夏民政厅、财政厅和银保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社会救助资金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资金支付使用,进一步界定了社会救助资金使用范围和界限,规范了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和救助工作经费的使用途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将专项监督检查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严格信息公开公示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实施意见》明确,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低保对象发放低保金和补贴,为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含补贴)、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或实物,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及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费,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等并实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

《实施意见》指出,社会救助资金实行自治区总负责,市、县(区)抓落实的责任分担方式,中央统筹指导并给予补助。各级民政部门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需要,做好资金测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测算情况及上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科学合理编制资金预算,切实落实资金保障责任。

严控资金分配下达,坚持“倾斜与激励”相结合原则,将社会救助资金重点向贫困程度深、保障任务重、工作绩效评价好的地区倾斜。为提高下达效率,规定宁夏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后30日内下达各地,市级收到宁夏下达资金后及时向所辖区下达补助资金,各县(区)民政部门根据所辖各乡镇人口基数、上年临时救助人数、救助水平等情况测算下达临时救助资金。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代理金融机构不得擅自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社会救助资金,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审计部门的沟通,定期开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督查、审计等,重点检查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拨付、发放、使用等情况。(完)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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