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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广中茂麻烦多:股东违规担保3.9亿 公司曾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2020-04-26 18:07:36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26日讯 深交所24日发布了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广中茂”或公司,证券代码:002509)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经查明,天广中茂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公司时任董事长邱茂期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生物”)有关人员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的情况下,使用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公章为其相关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39,329.90万元,占天广中茂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65%。

天广中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广中茂时任董事长邱茂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广中茂时任总经理黄如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深交所决定:

一、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邱茂国、时任董事长邱茂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如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不仅如此,中国网财经注意到,4月24日,天广中茂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其中提到,公司股票已连续11个交易日(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4月23日)收盘价格均低于股票面值(即1元人民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将被终止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之(十八)款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9.11条: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0.2.6条: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3.4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法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对外担保审议程序。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对外担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方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3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南安市成功科技工业区新华南路505号;

邱茂国,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邱茂期,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黄如良,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经查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广中茂”)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在2017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通过公司时任董事长邱茂期及广州中茂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园林”)、电白中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茂生物”)有关人员在未经公司内部审批的情况下,使用中茂园林及中茂生物公章为其相关债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39,329.90万元,占天广中茂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65%。

天广中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6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4条的规定。

天广中茂股东邱茂国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3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4.1.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广中茂时任董事长邱茂期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天广中茂时任总经理黄如良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邱茂国、时任董事长邱茂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黄如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邱茂国、时任董事长邱茂期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天广中茂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8399)。对于天广中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4月2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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