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锐明技术提交2019年报文件多处错漏 收深交所监管函

2020-04-22 21:06:29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今日,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锐明技术(002970.SZ)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孙英下发监管函。

截至今日收盘,锐明技术报101.93元,跌幅0.96%,成交额1.79亿,换手率8.14%,全天振幅2.07%。

监管函显示,4月17日,锐明技术在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时,提交文件存在多处错漏,如审计报告遗漏财务报表内容、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遗漏附件内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错误、聘任会计师事项未提交报备文件、后续业务数据存在错误等。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锐明技术董事会秘书孙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锐明技术《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2.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交所要求锐明技术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相关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3.2.2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本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切实履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49 号

深圳市锐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孙英:

2020年4月17日,你公司在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时,提交文件存在多处错漏,如审计报告遗漏财务报表内容、年度关联方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遗漏附件内容、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错误、聘任会计师事项未提交报备文件、后续业务数据存在错误等。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1.3条。你公司董事会秘书孙英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3.2.2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3.7.3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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