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公司>>

金刚玻璃连续三年财务造假遭罚60万 前董事长10年市场禁入

2020-04-21 10:35:39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20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 证券代码:300093)及24名时任董监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时任董事长庄大建、时任财务总监林仰先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经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38.19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60.87万元,虚增利润4,461.3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2.67%。《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息收入919.54万元,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0%。《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1,043.3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39.24万元,虚增利润1,482.5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8.57%。《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77.61万元,虚增利息收入878.05万元,虚增利润4,987.6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2.26%。《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408.74万元,虚增利润408.7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43%。《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610.71万元,虚增利润61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04%。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7.75%和净资产的51.6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2,497.22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5.41%和净资产的37.22%。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年至2018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2,198,989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年全年为25,856,589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017年全年为120,97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018年上半年为84,845,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018年全年为155,372,4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此前,深交所曾发布对金刚玻璃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因其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以及存在关联方占用大额资金、大额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情况,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为由,对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广东证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金刚玻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庄大建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并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林仰先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庄大建、林仰先是对金刚玻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的第一、七项及第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对庄大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林仰先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以下是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3号

当事人: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住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叠金工业区。

庄大建,男,1952年12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仰先,男,1958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林文卿,女,1963年2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代)、总经理(代)、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臻,男,1984年11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罗伟广,男,1974年4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苏佩玉,女,1974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范波,男,1984年6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罗嘉贤,女,1985年3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荔湾区。

杨时青,男,1969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蔡祥,男,1973年9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州市海珠区。

卢侠巍,女,1958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陈小卫,男,1966年1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郑鸿生,男,1966年9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张坚华,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安吉申,男,1969年4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何清,男,1981年7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肖华,男,1963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林顺福,男,1983年12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监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林伟锋,男,1970年7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支毅,男,1979年7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

庄毓新,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梁艳媚,女,1983年8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董事,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肖蔚红,女,1976年11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陈伟英,女,1955年2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蔡祥、陈小卫、支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但未要求听证。其他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刚玻璃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38.19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60.87万元,虚增利润4,461.3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2.67%。《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息收入919.54万元,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0%。《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1,043.3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39.24万元,虚增利润1,482.5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8.57%。《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77.61万元,虚增利息收入878.05万元,虚增利润4,987.6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2.26%。《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408.74万元,虚增利润408.7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43%。《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610.71万元,虚增利润61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04%。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7.75%和净资产的51.6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2,497.22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5.41%和净资产的37.22%。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年至2018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2,198,989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年全年为25,856,589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017年全年为120,97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018年上半年为84,845,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018年全年为155,372,4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职相关情况

2015年8月21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庄大建、林文卿、林伟锋、卢侠巍、支毅;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5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林仰先、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臻。

2016年3月30日,金刚玻璃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年8月26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罗伟广、杨时青、范波、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年4月29日,金刚玻璃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6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7年8月29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范波、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7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年4月25日,金刚玻璃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7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杨时青、罗嘉贤、卢侠巍、陈小卫、蔡祥;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6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安吉申、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8年8月30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年半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梁艳媚、肖蔚红、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6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9年5月1日,金刚玻璃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金刚玻璃《2018年年度报告》审议中,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有林文卿、庄疏新、陈小卫、陈伟英;在监事会会议上投同意票的监事有苏佩玉、林顺福、肖华;签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签字的董事为董事会投赞成票的4位董事,签字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张坚华、何清、林仰先、林臻。

2016年3月后,庄大建不再担任金刚玻璃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再为金刚玻璃实际控制人,但其继续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显示,庄大建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庄大建的上述行为符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以下简称《责任认定规则》)第十七条所述“组织、参与、实施了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单据、账务资料、银行回函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调回函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金刚玻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职务及其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会议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对金刚玻璃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庄大建、林仰先、林文卿、林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

时任独立董事蔡祥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是基于对管理层和第三方独立会计师提供信息的基本信任,通过个人专业判断而做出的谨慎选择;第二,公司不合规的行为隐蔽很深,无法简单地通过报告审查发现明显异常;第三,本人不存在主观故意、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或为自身直接或间接获取不当利益等行为;第四,本人所承受的处罚,并没有反映本案中不同身份责任主体的差异。

时任独立董事陈小卫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对定期报告的审议,不存在过失与失职行为;第二,仅从结果来倒推履职是否达到标准,不考虑不同参与者的行为表现、信息知情程度等差异,有违公平公正法则;第三,本人已经在其实际履职环境和条件内尽到勤勉尽责,恳请免于处罚。

时任独立董事支毅在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本人在担任金刚玻璃独立董事期间以及在审议《2015年半年度报告》时已经尽到勤勉义务,恳请对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第二,本人对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出现虚增收入和利润的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发生不存在过错;第三,本人已经受到实质影响,实质已经达到正式处罚效果,请求不再给予本人行政处罚;第四,恳请参考证监会系统不予独立董事处罚的相关案例,免于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和《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负有法定责任,应当勤勉尽责,充分了解、掌握公司的经营、财务等状况,负有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和质询义务等,对上市公司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蔡祥、陈小卫和支毅作为金刚玻璃时任独立董事,应依法履行保证金刚玻璃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定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蔡祥、陈小卫和支毅曾经对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上述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足以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充分证据或理由。根据《责任认定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职时间短、相信专业机构出具的意见和报告、对涉案违法事实不知情、不存在故意、不存在过失或失职、未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等申辩意见均非法定免予处罚的事由。

第二,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不能以信赖其他机构所作结论为由,请求免除其主动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第三,本案涉及多项违法事实且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我局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的任职年限、岗位职责、涉案程度、勤勉尽责情况、后续采取的措施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当事人具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各责任人量罚适当。

第四,当事人支毅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不足以证明其在审议《2015年半年度报告》时已勤勉尽责,也不足以证明其符合《行政处罚法》所列不予处罚的情形。其中,支毅提交的金刚玻璃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情况说明,不能证明当事人支毅对涉案违法事实进行了特别关注,无法证明其已勤勉尽责。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庄大建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林仰先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林文卿、林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五、对罗伟广、苏佩玉、范波、罗嘉贤、杨时青、蔡祥、卢侠巍、陈小卫、郑鸿生、张坚华、安吉申、何清、肖华、林顺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六、对林伟锋、支毅、庄毓新、梁艳媚、肖蔚红、陈伟英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15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0〕1号

当事人:庄大建,男,1952年12月出生,时任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

林仰先,男,1958年10月出生,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2015年半年报、2015年年报、2016年半年报、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和2017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7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伪造定期存款合同和虚构利息收款方式虚增利息收入,通过虚构销售业务方式虚增销售收入及回款,并通过虚增产量分配真实成本的方式虚增营业成本。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38.19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60.87万元,虚增利润4,461.35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2.67%。《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458.76万元,虚增利息收入919.54万元,虚增利润6,205.3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2.90%。《2016年半年度报告》虚增收入1,043.3万元,虚增利息收入439.24万元,虚增利润1,482.5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78.57%。《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177.61万元,虚增利息收入878.05万元,虚增利润4,987.67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2.26%。《2017年半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408.74万元,虚增利润408.74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5.43%。《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息收入610.71万元,虚增利润610.71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8.04%。

二、金刚玻璃在2015年至2016年期间虚增货币资金,2015年年报、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1月至2016年12月,金刚玻璃通过财务不记账、虚假记账,伪造定期存款合同,配合营业收入造假虚构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通过上述方式,金刚玻璃《2015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45,088.1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7.75%和净资产的51.62%;《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2,497.22万元,占当期披露总资产的25.41%和净资产的37.22%。

三、金刚玻璃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和2018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金刚玻璃2016年、2017年、2018年的年度报告均披露,拉萨市金刚玻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金刚)为持有金刚玻璃5%以上股份的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拉萨金刚为金刚玻璃的关联方。

2016年至2018年,金刚玻璃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者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关联方拉萨金刚提供非经营性资金302,198,989元用于支付股票解质押及质押利息、相关单位和个人资金往来、借款利息等用途。上述关联交易发生的金额,2016年全年为25,856,589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2017年全年为120,970,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018年上半年为84,845,0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2018年全年为155,372,400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八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的规定,金刚玻璃应当在相关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金刚玻璃未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该关联交易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自查报告、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单据、账务资料、银行回函资料、银行流水、银行对账单、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外调回函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金刚玻璃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庄大建时任金刚玻璃董事长、总经理,并存在策划组织金刚玻璃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等行为,指示相关人员将金刚玻璃资金转移至其控制的拉萨金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林仰先时任金刚玻璃财务总监,金刚玻璃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与其职责、具体实施行为直接相关。庄大建、林仰先是对金刚玻璃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的第一、七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庄大建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林仰先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