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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诚财富遭警示并暂停新增客户 各岗位均存在人员空缺、离岗现象

2020-04-17 15:55:16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17日讯 大连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诚财富)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泰诚财富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泰诚财富目前不能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泰诚财富虽已制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但目前泰诚财富各岗位均存在人员空缺、离岗现象,不能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该情况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泰诚财富已发生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

泰诚财富目前没有符合条件的合规负责人在岗,影响机构正常运作。该情况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泰诚财富变更副总经理、监事、合规负责人,未在变更前向大连证监局备案变更方案

泰诚财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未在变更前向我局备案。该情况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泰诚财富有关宣传与实际不符

泰诚财富通过网站、员工个人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大连证监局2019年11月对公司开展的调研工作,宣传为大连证监局支持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实际不符。该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泰诚财富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新增客户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目前不能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你公司虽已制定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但目前公司各岗位均存在人员空缺、离岗现象,不能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该情况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你公司已发生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

你公司目前没有符合条件的合规负责人在岗,影响机构正常运作。该情况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三、你公司变更副总经理、监事、合规负责人,未在变更前向我局备案变更方案

你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未在变更前向我局备案。该情况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四、你公司有关宣传与实际不符

你公司通过网站、员工个人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我局2019年11月对公司开展的调研工作,宣传为我局支持公司的经营活动,与实际不符。该行为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并暂停新增客户6个月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充实合规岗位人员,消除不良影响。暂停新增客户期满后,你公司应当及时向我局书面报告整改情况,我局整改验收完成之前,你公司不得新增客户。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大连证监局

2020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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