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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大股东嘉裕投资232.17万股增持承诺未完成遭通报批评

2020-04-02 21:55:28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4月2日讯 据上交所网站消息,上交所发布关于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公司 证券代码:601099)股东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裕投资)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经查明,嘉裕投资是太平洋证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7.44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92%。2018年7月10日,公司披露嘉裕投资增持计划公告称,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嘉裕投资计划自披露公告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增持价格不高于3.5元/股,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低于总股本的1%,不高于总股本的5%。2019年1月10日,公司披露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进展暨延期公告称,嘉裕投资在增持计划期限内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32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1%,未能完成增持计划下限,拟将增持计划履行期延长6个月至2019年7月10日。2019年6月19日,公司披露股东终止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告称,嘉裕投资在增持计划延长期内一股未增,决定终止实施本次增持计划。嘉裕投资最终仅完成增持计划下限的3.41%。

嘉裕投资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面向全市场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涉及全体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判断,是市场关注的重大事项。相关增持承诺主体应当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履行能力等,审慎确定增持规模;一旦作出增持计划并对外披露,理应严格遵守、及时履行。嘉裕投资未按计划履行增持承诺,且在延期后仍未完成,最终增持计划的完成率仅为3.41%,其行为与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明显不一致。嘉裕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对太平洋证券股东北京嘉裕投资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1.12.1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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