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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盈方因违规对外担保等2违规收监管函 前实控人遭公开谴责

2020-03-30 20:43:08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30日讯 据深交所网站消息,深交所发布关于对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盈方或公司 证券代码:000670)的监管函;对*ST盈方时任控股股东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ST盈方时任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成给与公开谴责的处分决定。

2018年5月4日、5月26日,*ST盈方披露《诉讼事项公告》称,原告钟卓金、陈伟钦分别就其与被告西藏瀚澧电子科技合伙企业(以下简称“西藏瀚澧”)的借款纠纷向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ST盈方等担保人主张债权,涉诉金额为9,636.45万元。具体情况为:2016年3月29日、4月10日,*ST盈方、陈志成、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与钟卓金、陈伟钦签订《担保合同》,约定为西藏瀚澧对钟卓金、陈伟钦的《借款合同》的债务本金(合计1.5亿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合同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ST盈方在公告中未认可前述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并向法院申请了公章鉴定。2019年6月15日,*ST盈方披露公告称,公司已于2016年3月7日启用新版公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据相关鉴定报告,与钟卓金的《保证合同》上落款处加盖的印章同公司提供的2016年3月7日前使用的旧版公章是为同一公章。此外,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赵海峰回复我深交所公司部函件表示,2016年3月7日公司印章保管人将公司旧公章移交至时任董事长及时任法定代表人陈志成保管。

*ST盈方《印章管理制度》(2016.1.1)未对作废旧公章保管封存和安排销毁进行明确规定,印章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ST盈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1.1条、第8.1.8条、第8.1.9条规定。

公司时任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3.1.5条以及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控股股东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以及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第4.2.3条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对*ST盈方时任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时任总经理陈志成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控股股东上海盈方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1.1条:上市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树立风险防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1.8条: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建立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8.1.9条:上市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指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2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2.3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 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以及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 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 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 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3条: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3.1.5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

(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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