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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一员工擅修客户资料 违背客户意愿买卖基金

2020-03-27 14:55:07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7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26日公布的青岛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号)显示,经查,李颖在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证券”,600999.SH,HK.06099)青岛五四广场营业部市场部财富顾问期间,存在利用未在公司报备的手机,违背客户意愿买卖基金及擅自修改客户资料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李颖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李颖应认真吸取教训、遵纪守法,敬畏法治,合规从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是1991年7月创立的招商银行证券业务部,经过十余年的创业发展,目前公司注册资本32.27亿元,员工总人数2000人。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各层级子公司(以下统称下属各单位)负责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合规管理目标,对本单位合规运营承担责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与其执业行为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准则,主动识别、控制其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并对其执业行为的合规性承担责任。下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合规风险隐患时,应当主动及时向合规负责人报告。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李颖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0〕2号

李颖:

经查,你在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五四广场营业部市场部财富顾问期间,存在利用未在公司报备的手机,违背客户意愿买卖基金及擅自修改客户资料等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遵纪守法,敬畏法治,合规从业,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0年3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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