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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机票真优惠?上海长宁法院提醒:网络购物需审慎

2020-03-20 22:18:12 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 刘浩)近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消费者黄小姐在网络平台以价格“由低到高”的排序方式找到并购买了最优惠的低价机票,但出行后发现各项附加费用让“低价”毫无优势。经审理,长宁区法院判决服务平台偿黄小姐1000元,驳回黄小姐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暑假,黄小姐为选定两人出境游机票,将某网络平台的机票按照价格排列,最终选择了往返6300元的两人机票,并依照提示完成了舱位选择。页面显示了出去程及返程的具体航班和时间,并在下方标注了去程免行李费的字样。虽然这套机票的返程需要在第三国转机,但因价格优惠黄小姐欣然购买。

在归途中,黄小姐发现,返程的机票可以免费携带的行李是0公斤,因此她需要支付高额的行李携带费用。此外,第三国转机涉及到的签证费用需要她自行承担。为此,黄小姐在同一平台重新购买了2700元两人的单程直飞免行李费的机票回家。

黄小姐认为,平台对自己有误导和欺诈的嫌疑,要求平台返还机票全价,承担自己另行购票的费用,并进行三倍票价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网络平台表示,页面就机票的票面价格排序是客观的,附加费用也在之后的页面中明确告知,不存在误导和欺诈,拒绝任何赔偿。

经审理,长宁区法院认为,平台仅以机票的票面价格排序具有合理性,在设置价格排序时如果将行李额等个性服务的比较全部纳入推荐范围,将导致搜索结果与票面价格间的关系弱化,对需要搜索出低票面价格的消费者失去参考价值。这一设置不存在误导和欺诈,消费者则相对在选择比较时负有审慎选择、注意的义务。但是平台也应当全面及时地披露服务信息,在票价排序和实际消费不一时做出相应提示。

最终,法院判决平台赔偿黄小姐1000元,黄小姐要求网络平台返回票价、三倍赔偿等共计4万余元的诉讼要求被驳回。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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