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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环新网控股股东百汇达收监管函 减持现信披违规

2020-03-19 23:20:12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9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耿桂芳、耿岩、郭明强、王路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4号)显示,2020年3月15日,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耿桂芳、耿岩、郭明强、王路通过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300383.SZ)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耿桂芳、耿岩、郭明强、王路作为光环新网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2016年6月17日至2020年3月13日期间,合计持股比例由37.12%变动至31.53%,持股比例累计变动5.59%,其中因光环新网非公开发行、实施股权激励等被动稀释比例为2.32%,通过ETF换购、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主动减持比例为3.27%。

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耿桂芳、耿岩、郭明强、王路在合计持有光环新网的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未停止卖出光环新网股票。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耿桂芳、耿岩、郭明强、王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耿桂芳、耿岩、郭明强、王路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互联网综合服务的高科技公司,总部位于中国北京,股票代码300383。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互联网数据中心服务(IDC及其增值服务)、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ISP)、云计算服务(CloudComputing)以及其他全方位互联网综合服务。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4.45%。耿桂芳持有公司1479.81万股,持股比例为0.96%,为第六大股东。同时持有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0.01%股份。

光环新网财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耿殿根为公司控股股东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耿桂芳女士系耿殿根先生的姐姐,百汇达与耿桂芳为一致行动人。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8.1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股东及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耿桂芳、耿岩、郭明强、王路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34号

舟山百汇达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耿桂芳、耿岩、郭明强、王路:

2020年3月15日,你们通过北京光环新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环新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你们作为光环新网的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在2016年6月17日至2020年3 月13日期间,合计持股比例由37.12%变动至31.53%,持股比例累计变动5.59%,其中因光环新网非公开发行、实施股权激励等被动稀释比例为2.32%,通过ETF换购、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主动减持比例为3.27%。

你们在合计持有光环新网的股份比例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在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前未停止卖出光环新网股票。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买卖股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1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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