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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政策措施扶持企业

2020-03-14 21:54:3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推出多项措施,扶持企业发展。

一、优化审批服务,为扶持企业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1、实行全程网上办。采取预约登记、错时办理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倡导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网上办事。

2、开通登记注册、行政审批和年报工作咨询电话服务。安排专人接听详答问题,进行远程业务办理指导服务。

3、推进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对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为食品销售,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和散装食品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的,新办、变更和延续食品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主体业态为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以大型直营连锁餐饮企业为试点,由市场监管局对企业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全市新开办直营连锁门店实行“告知承诺制”。积极推行食品小经营核准告知承诺制。

4、优化特殊食品生产许可流程。对省级委托承担的特殊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事项,在产品注册时已经通过现场核查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5、自动延续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许可有效期。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需按规定申请办理许可证延续(换证)的,企业在确保持续符合相关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前提下,自动准予延期,可于疫情结束后再提交办理延续(换证)申请。

二、特事特办,为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1、优化登记注册流程,开通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做好疫情防控用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工作,加快审批速度,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许可申请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对疫情防控重要物资和急缺物资生产经营主体,最大限度提供登记政策支持,结合实际采取容缺受理、审核合一等方式快速办理登记手续;允许分支机构与其隶属企业法人经营范围不一致;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业务融合机制,快速与市场主体对接解决实际问题。

2、开通疫情防控急需产品检验检测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大力压缩疫情急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测时限,并为该类企业开通先检验后收费的绿色通道。有条件的县(市、区)对防疫产品检验费用可采取政府买单方式减免。积极发挥专家优势,为企业提供注册审批、生产、使用、质量检测等方面技术服务和支持。

3、开通防疫产品和技术标准咨询绿色通道。参照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面向企业和公众提供防疫产品标准查询服务。

三、为扶持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1、支持食品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对停产2个月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只要承诺符合生产许可条件即可复工生产。按复产企业需求加强现场指导服务工作。对生产许可证到期需要办理延续的企业,只要承诺企业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免于现场核查,即时办理换证。

2、开通机动车检验检机构资质认定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对在疫情期间申请资质认定的机动车检验机构的技术评审工作,改现场评审为“专家文审+告知承诺”的方式实施,待疫情解除后再进行现场核查。

3、延长电梯维保周期。疫情防控期间,电梯维保单位可结合电梯使用管理情况和安全状况,与使用单位协商一致,在保障电梯安全运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鼓励通过物联网远程监测系统实施在线实时检查维护,或者通过视频等信息化手段进行远程检查维护。

4、延长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有效期。食品从业人员所持健康证明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暂时无法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的,其健康证明视为继续有效。有效期限为黑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之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若从业人员罹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其健康证明当即失效,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5、畅通12315热线和全国12315平台诉求渠道,确保24小时受理中小企业维权诉求。整理汇总与中小企业维权有关的信息,依法妥善化解消费争议,做到快接、快办、快结、快反馈。积极快速地向有关部门推送中小企业维权方面的意见要求,维护公平有序市场秩序。

四、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指导服务

1、对生产药械防疫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控专业指导,确保生产药械防疫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符合质量标准。

2、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各类企业特别是食品药品、生活必需品等生产企业的防疫指导,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生产,保证疫情不扩散。

3、加强与生产药械防疫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企业沟通,帮助协调解决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重点企业跟产跟销,全力保障市场供应。

4、稳控药械防疫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联合发改部门对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厂价格进行指导,对销售的产品进行监管,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4号公告》的要求,稳定价格。

5、在交通管制期间,帮助企业协调好生产药械防疫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企业原材料购进和产成品运出,保证物流畅通。(黑龙江省绥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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