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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同会计所执业永安林业违规收警示函 一个月前曾被证监罚没120万

2020-03-11 17:28:36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11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福建证监局发布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福建证监局对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执行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公司 证券代码:000663)2017年和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年报审计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对部分项目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偏低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程序核实回款比例明显低于合同约定付款进度的原因,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对不一致的审计证据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从不同来源获得的审计证据存在矛盾,但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该差异,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部分项目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对于部分重要项目收入,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关键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回函地址异常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部分询证函回函地址异常,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未对回函金额不一致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部分询证函回函金额不一致,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差异,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未保持应有谨慎未能发现穿行测试中的控制偏差

穿行测试结果显示部分业务流程的相关控制点存在控制缺失,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却未识别上述偏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2018年年报审计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对控制偏差保持充分职业怀疑,导致未能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

内部控制测试中,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抽取的员工借款样本存在超过借款额度且逾期未归还的情况,但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识别出该控制偏差。在未取得该员工询证函回函时,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程序,也未确定该内部控制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题,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部分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到位

对于部分符合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确定标准的客户,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进行函证,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部分前期差错更正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部分项目以前年度审计时,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已取得交易对方回函或者现场走访确认与永安林业财务处理一致。永安林业在2018年对上述事项进行前期差错更正,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仅根据公司内部文件,就认可公司关于以前年度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部分项目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对于部分重要项目收入,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关键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福建证监局决定对致同会计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山西证监局于2月13日发布关于对致同会计所违法违规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致同会计所及王玉才、王增民执业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存在多项违法事实,山西证监局决定,没收致同会计所业务收入60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王玉才、王增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

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

我局对你们执行的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公司)2017年和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2017年年报审计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保持职业怀疑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你们未对部分项目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偏低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程序核实回款比例明显低于合同约定付款进度的原因,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未对不一致的审计证据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

你们从不同来源获得的审计证据存在矛盾,但你们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该差异,导致未能发现公司提前确认项目收入,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部分项目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对于部分重要项目收入,你们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关键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未对回函地址异常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部分询证函回函地址异常,你们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五)未对回函金额不一致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

部分询证函回函金额不一致,你们未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落实差异,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未保持应有谨慎未能发现穿行测试中的控制偏差

穿行测试结果显示部分业务流程的相关控制点存在控制缺失,你们却未识别上述偏差,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规定。

二、2018年年报审计存在的执业问题

(一)未对控制偏差保持充分职业怀疑,导致未能发现关联方资金占用

内部控制测试中,你们抽取的员工借款样本存在超过借款额度且逾期未归还的情况,但你们未识别出该控制偏差。在未取得该员工询证函回函时,你们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采取进一步程序,也未确定该内部控制偏差对相关风险评估、需要获取的证据以及控制运行有效性结论的影响,导致未能发现公司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问题,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二)部分应收账款函证程序不到位

对于部分符合你们确定标准的客户,你们未进行函证,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予函证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部分前期差错更正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

部分项目以前年度审计时,你们已取得交易对方回函或者现场走访确认与永安林业财务处理一致。永安林业在2018年对上述事项进行前期差错更正,你们仅根据公司内部文件,就认可公司关于以前年度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部分项目收入审计证据不充分

对于部分重要项目收入,你们未取得合同约定的关键审计证据,审计证据不充分,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及注册会计师陈连锋、罗娟和陈裕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警示你们:(一)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二)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当在2020年4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0年3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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