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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野纺织公告投资口罩原料股价异动 收关注函仍涨停

2020-03-09 23:01:46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9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今日公布的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67号)显示,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野纺织”,002087.SZ)近期股价涨幅较大,分别于2020年3月3日、3月6日连续两次达到股价异常波动标准。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对此高度关注,并请新野纺织就以下事项进行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2020年3月3日,新野纺织披露《关于投资建设高档纺熔复合非织造布项目的公告》,拟投资建设高档纺熔复合非织造布生产线,用于生产卫生、医疗、工业防护类产品。新野纺织应说明:

(1)具体说明计划生产的产品及实际用途、建设周期、预计投产时间,是否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以及上述生产线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并补充说明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要素,当前原材料供应是否构成产品投产的关键因素。

(2)除《项目备案确认书》以外,生产所需产品是否应具备其他资质,如是,说明公司获取相关资质的计划及预计获得时间。

(3)截至目前相关生产线的在手订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用途、数量、总价、交付期限等。

(4)新野纺织公告称,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高档纺熔复合非织造布2.5万吨,年均可实现销售收入4.25亿元,利润总额3190万元。新野纺织应具体说明上述数据的测算依据。

2、新野纺织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情况,并自查是否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向调研机构和个人透露内幕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3、新野纺织应自查并说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并说明未来六个月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4、新野纺织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要求新野纺织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新野纺织成立于1996年12月20日,注册资本8.17亿元,魏学柱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于2006年11月30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19年9月30日,新野县财政局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3亿股,持股比例27.3%。

据3月3日新野纺织公布的《关于投资建设高档纺熔复合非织造布项目的公告》显示,本项目为投资建设两条高档纺熔复合非织造布生产线,采用当今国际先进的纺熔复合非织造布技术,开发生产卫生、医疗、工业防护、环境保护类产品。纺熔复合非织造布为纺织工业最有发展前途的高新技术产品,细旦纺丝、高产低耗、多功能复合化技术是国际纺熔非织造布技术发展的趋势,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和竞争力。项目共需厂房面积7200平方米,利用企业现有空余厂房进行建设。项目总投资1.2亿元,建设期6个月。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高档纺熔复合非织造布2.5万吨,年均可实现销售收入4.25亿元,利润总额3190万元。

经查询,纺熔复合非织造布包括SMS、SMMS、SSMMS等品种,SMMS非织造布主要用于生产高档医疗卫生材料,如一次性口罩、防护服、手术衣、手术洞巾、卫生巾、纸尿裤等产品。

今日,新野纺织收报6.64元,这也是其自3日以来连续第5个交易日涨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167号

河南新野纺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近期股价涨幅较大,分别于2020年3月3日、3月6日连续两次达到股价异常波动标准。我部对此高度关注,请你公司就以下事项进行自查并做出书面说明:

1、2020年3月3日,公司披露《关于投资建设高档纺熔复合非织造布项目的公告》,拟投资建设高档纺熔复合非织造布生产线,用于生产卫生、医疗、工业防护类产品。请你公司:

(1)具体说明计划生产的产品及实际用途、建设周期、预计投产时间,是否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以及上述生产线是否与你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并补充说明生产该产品的主要生产要素,当前原材料供应是否构成产品投产的关键因素。

(2)除《项目备案确认书》以外,生产所需产品是否应具备其他资质,如是,说明你公司获取相关资质的计划及预计获得时间。

(3)截至目前相关生产线的在手订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用途、数量、总价、交付期限等。

(4)公告称,项目建成后预计年产高档纺熔复合非织造布2.5万吨,年均可实现销售收入42,500万元,利润总额3,190万元。请你公司具体说明上述数据的测算依据。

2、你公司近期接待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调研情况,并自查是否通过非信息披露渠道向调研机构和个人透露内幕信息,是否存在违反公平披露原则的事项。

3、请自查并说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最近六个月买卖你公司股票的情况,并说明未来六个月内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股5%以上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4、你公司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请你公司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3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3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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