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区域>>

深圳出台减免企业社保费意见 预计减免约200亿元

2020-03-06 18:00:43 中国新闻网

(抗击新冠肺炎)深圳出台减免企业社保费意见 预计减免约200亿元

中新网深圳3月6日电 (陈文 朱族英)记者6日从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获悉,深圳3月4日出台的《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将惠及深圳市70余万家企业,预计将减免企业社保费约200亿元。

据了解,《意见》的适用对象为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仅为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为不增加企业负担,提升经办效率,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填单、免申请,即可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意见》从免征、减征、延缴、缓缴、阶段性降费及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按项目参保的减免政策等方面进行企业社保费减免。其中,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下同)的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2020年2月至4月,免征深圳市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单位缴费。

减征方面,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的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

在阶段性减免政策期间,享受减免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可延缴基本养老、地方补充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也可延期缴纳,简称社保费,下同),补缴应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完成,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长不超过2020年12月,缓缴期间不加收滞纳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间,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受缴费减免或延缓的影响。

此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纳入此次减免政策范围,也不属于可延缴、缓缴政策范围,但可按深圳此前2月份印发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个人缴费人员疫情期间社保缴费相关事项的通知》,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补办业务。(完)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