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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中精机及董秘收警示函 疑蹭疫情热点屡次被监管部门“重点关注”

2020-03-03 23:13:27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3月3日讯 浙江证监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中精机 证券代码:300461)及董事会秘书陈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指出,近期,田中精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用防护口罩生产线相关问题时,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陈弢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田中精机、陈弢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中国网财经梳理发现,田中精机近期因被疑蹭疫情防护口罩“热点”,先后收到深交所的监管函和浙江证监局问询函。

2月3日有投资者在互动易平台询问“公司在2015年11月表示已经研发了口罩自动生产线,是否可生产用于新冠毒肺炎医用防护口罩”,对此公司回复称:“公司是自动化设备研发和制造公司,具有相关的研发储备,目前暂无口罩机设备方面的订单,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深交所在2月26日下发的监管函中明确指出,公司在首次回复投资者提问时,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违反了创业板有关规定,并让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田中精机2月27日午间公告称,因公司在2020年2月11日至18日,通过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回复了投资者关于口罩机的生产情况,浙江证监局于2020年2月26日下发的《监管问询函》。浙江证监局要求公司对是否具备独立自主生产口罩机的能力,口罩机相关产品对公司业绩是否产生重大影响、已收到的口罩机订单情况等情况进行说明。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陈弢:

近期,你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用防护口罩生产线相关问题时,未能客观、真实、准确地介绍和反映相关产品的实际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董事会秘书陈弢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陈弢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0年2月28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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