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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百科技接受比克电池以物抵债 遭问应收账款回款风险

2020-02-18 20:58:55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8日讯 2月17日晚间,容百科技(688005.SH)披露上交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应收账款回款进展情况事项的问询函》,要求容百科技说明向比克电池采购上述5600万元产品采购协议的具体内容;说明该批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的交割时间、存放地点等交割情况,公司与比克电池间是否存在对该批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的权属争议。

上交所还要求公司补充披露公司对比克电池剩余应收账款回收是否存在重大风险,70%的坏账准备比例是否存在计提不充分,如对比克电池全部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对2019年年度业绩的预计影响等。

2月17日晚间,容百科技披露的应收账款回款进展显示,公司和比克电池于2019年11月初签署应收款项付款协议,约定至2020年2月15日比克电池将向公司支付第四期还款,累计计划还款金额1.40亿元。截至2020年2月15日,公司本期对比克电池销售正极材料产品14.8万元,收到银行承兑汇票15万元,前四期累计收到银行承兑汇票815万元、融信凭证350万元。

鉴于比克电池未能按约向容百科技支付还款,容百科技决定将子公司容百贸易对比克电池的应付采购款5600万元,与公司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进行相互抵销,并按照70%比例对抵减后应收账款1.45亿元及350万元融信凭证合计1.48亿元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

以下为问询函原文: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7日晚,公司披露《关于应收账款回款进展情况的公告》。经事后审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请就如下信息予以核实并补充披露。

一、公告披露,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容百锂电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贸易”)以市场价格向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合称“比克电池”)采购取得了5,600万元圆柱形锂电池产品,并形成了对比克电池的5,600万元应付采购款。请公司:(1)说明容百贸易向比克电池采购上述5,600万元产品的采购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订立背景、时间,圆柱型锂电池产品的属性、型号、数量、用途、本次采购价格的作价依据及公允性等,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2)说明该批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的交割时间、存放地点等交割情况,公司与比克电池间是否存在对该批圆柱形锂电池产品的权属争议。

二、公告披露,公司向比克电池所采购取得的5,600万元锂电池产品,相关应付货款虽已抵销了公司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但并未形成实际资金流入,存在公司为加快资金回收而折价出售的存货跌价风险。请公司:(1)说明比克电池未自行销售该批锂电池产品形成现金流后归还公司欠款的原因,同类圆柱型锂电池产品是否因市场饱和存在变现困难;(2)公司原计划利用公司在锂电池行业的市场渠道资源,协助比克电池销售该批锂电池产品,说明公司对该批产品的销售计划及进展情况;(3)明确说明目前该批锂电池产品是否存在跌价风险,如有,说明对该批产品的存货跌价准备的具体计提比例;(4)结合该批锂电池产品的属性、用途、市场供需情况、公司对该批产品的销售计划与销售进展情况,详细说明相关计提比例的依据。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三、根据公告,公司经与比克电池方面协商,决定将容百贸易对比克电池的应付采购款5,600万元,与湖北容百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进行三方抵销,同步减少公司对比克电池的应付账款与应收账款。如进行三方抵销,抵销金额将占到公司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总额的27.43%。请公司:(1)说明根据采购协议公司是否需要向比克电池支付相应货款;(2)结合比克电池以物抵债的抵销方式,说明公司对比克电池剩余应收账款回收是否存在重大风险;(3)结合比克电池以物抵债、近两期还款无实质进展等相关情况,说明公司对抵减5,600万元后的剩余应收账款14,463.61万元及350万元融信凭证合计14,813.61万元应收款项按照7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的确定依据,是否存在计提不充分的情况;(4)说明当前对比克电池全部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的金额、与披露《2019年年度业绩预告》时相比减少计提坏账准备的具体金额、对2019年年度业绩的预计影响。请会计师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

四、请公司:(1)说明公司与比克电池签订的抵账协议的主要内容与法律效力;(2)说明将对比克电池的应付采购款与湖北容百对比克电池的等额应收账款进行三方抵销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请会计师对问题(2)发表意见。

五、公告披露,截至2020年2月15日,公司本期对比克电池销售正极材料产品14.8万元,收到银行承兑汇票15万元,公司将其作为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的回款。请公司:(1)说明公司向比克电池销售产品的发生时间,并说明在比克电池前期还款困难的情况下仍持续向其销售产品的原因;(2)说明该笔15万元是否用于支付公司向比克电池销售的价值14.8万元的正极材料产品,如是,进一步说明将公司该笔支付款项作为对比克电池应收账款的回款是否审慎、合理,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六、请公司董监高,以及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问题逐项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于2020年2月18日披露本问询函,并于2020年2月25日之前披露对本问询函的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监管部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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