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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用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2020-02-06 17:37:1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2月4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转发省药监局对疫情防控用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等采取应急措施有关文件的通知》。《通知》提到,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稽查支队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用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原文: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药监局对疫情防控用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等采取应急措施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各事业单位,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派出分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现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用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等采取应急措施的通知》(云药监械〔2020〕3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疫情防控期间,昆明市辖区内需生产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的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的,可到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办理产品和生产备案,办理咨询电话:0871-63149817。

二、昆明市辖区内紧急销售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等疫情防控急需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在未取得相应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可先开展经营活动,但须在紧急销售开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办理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稽查支队要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用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等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关于疫情期间防护服生产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明电〔2020〕7号)要求经营、使用的紧急医用防护服的,应指导企业(单位)做好此类紧急医用防护服的标识标记核查工作,即:产品外包装正面应醒目标注产品名称、产品使用范围、产品号型规格、产品依据标准编号、定点生产企业名称等信息,确保产品质量可管、可控。

四、疫情防控期间,在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不按照医疗器械管理的口罩,应将其放置在药品及医疗器械区域以外,并醒目标示。

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4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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