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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疫情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价格违法等典型案例摘编

2020-02-06 09:29:28 中国市场监管报

积极作为 敢于亮剑

——防控疫情期间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查办的价格违法等典型案例摘编

 

编者按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防控疫情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突出抓好市场价格监管,持续加大对防疫用品、民生用品等重要商品的价格监管力度,开展口罩价格专项检查;突出抓好关闭野生动物市场及平台,落实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各项要求;突出抓好防护用品和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组织开展打击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执法行动,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了一批案件,对其中的典型案例集中公开曝光,形成持续威慑效应。为加大宣传力度,本报将其中部分典型案例摘录编发。

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一批)

一、1月22日,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对佛山市都市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十三分店涉嫌哄抬价格的行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从1月21日下午开始大幅抬高洁之源、保为康、医麦德等品牌口罩价格,提价幅度达40%至560%,其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南海区市场监管局已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全面调查处理。

二、1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武汉市永生公大药房连锁中心药店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江蓝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未依法标明价格。当事人构成不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黄陂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三、1月22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通川区仁济大药房通过微信群与其他医药公司交流防疫用品涨价信息,在销售中向消费者宣传“口罩和药品都在涨价,我们也要涨价”“现在到处都是疫情”等内容。1月20日至21日,当事人在销售医用一次性口罩、防霾口罩过程中连续两次大幅涨价,幅度分别达400%和67%,且涨价后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哄抬价格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此外,执法人员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其他违法行为,通川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四、1月21日,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重庆万家燕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所属药店发出关于口罩涨价及可拆零销售的通知,调高30多个口罩品种的价格。其下属巴南区鱼洞店抬高价格,将原价每袋16.8元(十只装)的口罩价格抬高至每袋27元,将原价每袋18.8元(十只装)的口罩价格抬高至每袋30元。巴南区市场监管局于1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处罚告知书和责令退款通知书,对其未明码标价行为,拟罚款5000元;对其哄抬价格的行为,拟没收违法所得527.33元,罚款2373元;对当事人多收价款责令限期清退。对其总公司的违法行为和事实,正进一步调查处理。

哄抬口罩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二批)

一、1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北京市济民康泰大药房丰台区第五十五分店大幅抬高口罩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价每盒200元的3M牌8511CN型口罩(十只装),大幅提价至每盒850元对外销售,而同时期该款口罩网络售价为每盒143元。丰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拟处以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1月26日,丰台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1月26日,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以每只12元的价格购进KN95口罩,抬高至每只128元销售;以每盒15.2元的价格购进片仔癀防雾霾口罩(成人1只装),抬高至每盒58元至78元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月27日,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拟处以罚款3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三、1月24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武威市凉州区益生堂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该店将前一日进货价为每只15元的KN95折叠式防颗粒物呼吸器,以每只30元的价格销售;将前一日进货价为每包10元的一次性口罩,以每只20元的价格销售。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350元,并处罚款56750元。

四、1月22日,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位于桃浦路313号的快客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从1月21日开始,以每袋69元的价格从其他便利店购进PITTA口罩(三只装),在某平台上以每袋19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五、1月28日,湖北省黄冈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黄冈市黄州区普瑞康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1月22日至27日将N95口罩的售价从每只19元抬高至每只35元,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黄冈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作全面调查处理。

六、1月28日,黑龙江省讷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讷河市天一药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1月27日将一次性口罩售价由每包3元大幅提高至每包20元,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涉嫌构成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讷河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作全面调查处理。

七、1月23日,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曲江区精心大药房城南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要求消费者必须购买该店的板蓝根、感冒用口服液才能换购口罩,通过搭售形式变相抬高口罩销售价格,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曲江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作全面调查处理。

八、1月23日,福建省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晋江市东南医药连锁紫帽分店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将进价为每包0.85元的一次性口罩(10个装),从日常每包3元的售价大幅提价到每包20元,涉嫌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按照执法程序作全面调查处理。

九、1月26日,江苏省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新沂市协和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单只装一次性口罩由每只1元逐步涨价至每只5元销售。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作全面调查处理。

十、1月27日,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诸暨市隆基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晴大药房开展检查。经查,当事人在1月22日至26日期间,借口罩等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将进货价为每包12.5元的口罩以每包4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在经营场所内销售,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诸暨市市场监管部门于当日立案调查。

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典型案例

一、1月29日,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管局对钟记火锅店突击检查时发现,该火锅店二楼一隐蔽储物间内有活蛇十几公斤,该店无法提供相关进货来源和检疫证明,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动物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该店涉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行为予以立案。

二、1月23日,广东省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整治野生动物市场检查行动中发现,连州市胡伟成夜宵档的活禽存放区存有榕蛇3公斤、水蛇0.5公斤,经营场所摆放的菜牌上标示“蛇类(时价)榕蛇、水蛇、花蛇”等内容,现场还有几名顾客正在吃蛇。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规定。连州市市场监管局已对该夜宵档立案查处。

口罩等防疫用品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三批)

一、1月25日,江西省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进贤县益民堂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在进货成本无明显变化的前提下,自1月22日开始,当事人分别加价0.5倍至13倍不等,对外销售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商品,涉嫌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1月29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开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拟对其囤积口罩等疫情防控用品、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作出顶格罚款300万元。

二、1月26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菏泽宏卓大药房有限公司定陶区冬青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从1月26日早晨至当日15时30分共计售卖30包飘安牌一次性口罩,疫情前销售价格为每包2.5元,1月26日销售价格为每包25元。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定陶区市场监管局立即责令当事人整改,并依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及《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以简易程序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5元、罚款2025元的行政处罚。

三、1月28日,山东省聊城市市场监管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康美大药店久和社区店1月6日、1月22日购入进货价为每袋3.85元的袋鼠医生牌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1月23日起抬高至每袋10元。当事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作全面调查处理。

四、1月27日上午,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滨州盛泰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药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3日以每包16元的价格从某劳保用品店购进3M9001口罩125包,以每包64元的价格销售,共销售17包,违法所得816元。当事人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大幅提价对外销售口罩,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目前,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已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正按照执法程序作全面调查处理。

五、1月27日,安徽省金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金寨县众客优品新城区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1月24日通过微信联系卖家,以每只13.5元的价格购入口罩12160只,销售价格分别为每只29.9元和39.9元,并全部售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金寨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六、1月23日,安徽省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安徽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黎河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于1月23日从武汉利丰达贸易公司购进一次性口罩6000只,进价每只0.5元,以每只1.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总共销售2000只。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宿松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作全面调查处理。

价格违法典型案件(第四批)

一、1月27日,山西省晋中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舆情监测,对晋中长城药店多家连锁门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4日以每只24.5元的价格购进若干KN90口罩,自1月26日起在其下属53家门店以每只39.8元的价格销售。晋中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2月1日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2万元、罚款80.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1月26日,四川省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监测,对南部县草市街程氏劳保用品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自1月24日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新型病毒横行,口罩供不应求,希望大家定量购买,以防侵染病毒”等内容,向消费者宣传“口罩缺货,到处都在涨价”,将进货价每只2.95元的天虹牌劳保用品防尘口罩不断抬高价格至5元、10元、20元销售。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南部县市场监管局正按照执法程序调查处理,将于近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1月29日,河南省鄢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鄢陵县红月亮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2019年12月8日以每包1元的价格购进若干一次性口罩,逐步提高至以每包8元的价格销售,2020年1月28日售完。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鄢陵县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四、1月27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白云区安康源大药房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1月24日以每包25元的价格购进绿爽舒适防护口罩(每包10只),抬价至每包125元—150元销售。当事人在经营成本并未发生大的变化情况下大幅提价销售,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于1月27日立案查处,将于近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五、1月25日,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当地公安局移交的线索,对罗某、周某、蒋某等3人涉嫌哄抬口罩价格行为进行调查。经查,罗某通过自动售货机,将进货价每包1.6元—4.2元的口罩,以每包4元—10元销售,共售出900包。周某以每包25元的价格购进N95口罩并通过微信平台、朋友圈,以每包50元的价格销售,共售出4包。蒋某从某药店以每包19元的价格购入一次性口罩30包,通过微信平台、朋友圈以每包50元的价格销售,售出12包。以上3名当事人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永州市零陵区市场监管局于1月26日立案调查,将于近期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销售防疫用品典型案件

一、1月28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进贤县李渡镇某烟花爆竹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姜某正在销售过期的卫杰牌一次性使用口罩。经立案调查查明,当事人未办理任何销售医疗器械手续,以每只2元的价格售出口罩20只,尚余库存1600只。执法人员当场对过期口罩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二、1月27日,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在排查中,发现有人通过微信销售“三无”口罩,遂在县公安局配合下对案件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李某、施某二人于1月23日、1月24日、1月26日先后3次从浙江省义乌市和上海市浦东区的商户手中购进“三无”口罩58.6万只,并通过微信批发给2家药店、2家超市和几名个人用于销售,每只售价0.4元至1元不等。至案发时,57万多只“三无”口罩售出,产品流入婺源及周边县市。

当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尚未售出的6000余只“三无”口罩予以扣押,并追缴回“三无”口罩1150只,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产品流入地市场监管部门,向浙江省义乌市市场监管局、上海市浦东区市场监管局发出协助调查函。

李某、施某及2家药店、2家超市和几名个人销售“三无”口罩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上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并将从重从快查处。

三、1月27日晚,江西省南昌市临川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机关的反馈电话,对一名在江西省内市区大公路向路人兜售过期一次性医用口罩的男子进行调查。经查,该男子(周某)将2013年生产并早已过期的口罩,分别以1包15元、2包25元、3包50元的价格向过往行人兜售,共售出6包60只。执法人员当场对剩余的120只(含消费者退回的30只)过期口罩依法予以暂扣,并对周某的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四、1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对梧州市两广市场内某日用品经营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大量囤积两款“三无”口罩。上述口罩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也没有合格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和注册证以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上述口罩共计639盒31950只予以暂扣并作进一步调查。

五、广东省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在对南北药行凤岗城邦分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购入未标示生产企业地址和质量标准的“三层无纺布口罩”,且未明码标价销售,涉嫌构成销售不符合标识要求的产品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六、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江海区外海卫康药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违法销售过期口罩。该批次口罩有效期至2018年1月7日,已超过使用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构成销售失效产品的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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