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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发布“十项导则” 对企业复工做出最严要求

2020-02-06 09:23:22 央广网

央广网宁波2月5日消息(记者曹美丽 杜金明)今天(5日)上午,宁波市发布《企业复工防疫十项导则》,指导全市企业做好职工复工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阻断疫情传播。

记者注意到《导则》对企业复工后的人员管理作出具体要求,特别强调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要细化到车间、班组,要严格执行“一人一表”。《导则》是疫情发生后宁波市针对企业复工后的人员管理发布的最具体、最严格的指导性文件。

具体内容如下:

一、严格强化企业防控意识。企业必须遵守浙江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有关规定。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成立以企业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企业内部疫情防控工作。组成专班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各项工作要细化落实到车间、班组,明确专人负责。企业要切实承担起社会责任,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严格建立人员管控清单。严格排查每位返岗人员近14天内外出史或病例接触史。对返岗前14天内有流行病学史〔湖北(武汉)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旅行史、生活史、与当地人接触史〕,或与其他地区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一律要求其暂时不要返岗;对已经到甬的,应严格落实自到甬之日起为期14天的居家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近日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员工,应推迟其返岗时间,督促其去医院就诊,并追踪其诊断结果,完全康复后方可返岗。对湖北(武汉)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籍的员工,一律要求其推迟返岗。家人有湖北(武汉)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居住史、旅行史或病例接触史的员工,应主动向企业申报。

四、严格执行“一人一表”制度。企业要提前主动与返岗员工进行联系,进行“一人一表”登记,内容包括本人当前身体状况、假期外出情况、与湖北(武汉)等省内外疫情较重地区人员接触情况、直系亲属健康状况等信息。

五、严格落实交通组织措施。企业要全程掌握每名返甬员工返企方式、时间,做好汇总登记。加强员工上下班交通管理,督促乘坐通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员工必需佩戴防护口罩。通勤车使用后必须立即消毒、更换椅垫套,安排专人管理检查,严格防止交叉感染。

六、严格落实日常防控措施

(一)严格执行每日晨检制度。在企业大门或其他通风良好处设置体温测量点,安排专人对员工进入企业前进行体温测量、问询健康状况,并记录备查。一旦发现有发热(手持式测温仪>=37.5℃或红外线测温仪>=38℃)或呼吸道感染症状者,应拒绝其进入企业,并嘱咐其到就近医疗机构就诊,凭医院诊断证明方可返岗。

(二)严格落实单位用餐管理。因地制宜实行分餐制、送餐制或错峰就餐制,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人群聚集和人员近距离接触。提倡自带餐具,严格执行食堂餐具、用具的清洗和消毒制度。

(三)减少不必要的会议和集体性活动。对于因工作确需召开会议或组织集体性活动的,应督促参与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企业应设置标识有“有害垃圾”字样垃圾桶,用于集中回收使用过的口罩,由专人统一处置。

(四)严格实施传染病预防性措施。企业员工工作期间必须佩戴口罩。企业对集中办公区域、经营场所、厂房应进行定时强制性通风换气;对会议室、餐厅、电梯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进行定期消毒。企业应加强员工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宣教,提高防病意识,自觉做到尽量不外出、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加强企业环境卫生整治,消除卫生死角。

(五)企业应做好访客、顾客、外来人员防疫管理,必须在门岗询问登记相关信息、测温。其中,超市、菜场、商场、银行等服务业企业应加强对服务对象的疫情防控,对重要人群集聚区做好测温等相关防疫工作。

七、严格落实医学隔离观察。各企业应制定隔离应急预案。各企业尽量利用职工宿舍,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指定专人负责医学观察人员每天体温和症状的询问和记录,严防医学观察人员在隔离观察期内外出。对于解除隔离医学观察的员工,卫生部门应出具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并通知其工作部门,允许其返岗。严禁病例密切接触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返岗。

八、严格履行及时告知就诊。企业发现有发热或呼吸道症状的员工,未上岗的,应推迟其返岗时间,应督促其去医院就诊,并追踪其诊断结果,完全康复后方可允许员工返岗。对已上岗的,应及时告知属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并督促其去医院就诊,并追踪其诊断结果。一旦确认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在立即实施就地隔离前提下,报属地卫生防疫部门。

九、严格加强疫情防控宣传。企业要充分利用宣传板、微信、电子大屏幕等载体,加强员工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防病意识,督促员工按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手册》要求,做好自我卫生防疫管理。

十、严格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复工企业要落实员工日常测温、环境卫生、及时就诊等涉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医疗防控保障。妥善处理好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对因隔离、留观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在医疗、生活、工资、救助等方面,切实保障员工等合法权益。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完成相应工作;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完成相应工作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采取调休、轮休、错时等弹性方式开展工作。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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