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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内幕交易海越股份股票遭处罚 公司名誉董事长疑泄密

2020-01-15 22:25:25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15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宁波证监局对赵利勇、龚白玉、祝科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宁波证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利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赵利勇与龚白玉、祝科斌关系密切,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共同交易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更名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股份 证券代码:600387)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变化的过程高度吻合,且龚白玉证券账户与赵某娜证券账户买入“海越股份”的时间高度一致,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释账户交易特征的异常性。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利用内幕信息共同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据天眼查显示,吕某奎为吕小奎,系海越股份名誉董事长。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赵利勇、龚白玉、祝科斌)

当事人:赵利勇,男,1966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龚白玉,女,1989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祝科斌,女,1982年10月出生,住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赵利勇、龚白玉、祝科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5年6月,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6日更名为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股份)因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经营困难,实际控制人吕某奎、袁某鹏等人商量出售海越股份,并委托袁某鹏负责谈判事宜。

2016年11月10日左右,宁波东海兴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兴业)宋某青和李某敏到海越股份与吕某奎、袁某鹏等人见面,咨询海越股份出售事宜,因双方意见不合,未达成合作意向。

2017年1月9日,雪松控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明等人到海越股份与吕某奎、袁某鹏、彭某放、陈某平等人见面商谈,并表达了收购意向,吕某奎等人也表示愿意进一步谈判,并约请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松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进一步商谈。

2017年1月10日,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与袁某鹏就海越股份出售事宜进行谈判,袁某鹏让孙某真、周某军起草初步股权转让协议。

2017年1月11日,雪松控股集团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徐某明、张某华在杭州与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见面,商谈收购事宜。双方就收购前提条件、收购价格等基本达成一致。

2017年1月23日,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与海越股份孙某真和周某军见面,探讨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细节问题。

2017年2月5日,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史某铭,东海兴业许某、李某敏和吕某奎、袁某鹏、孙某真、彭某放等人在杭州海越大厦谈判收购事宜,双方就价格、支付方式等均达成一致意见。

2017年2月6-7日,史某铭向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某亮汇报了海越股份项目,张某亮表示同意,后史某铭要求海越股份停牌,海越股份方面表示同意。

2017年2月8日,海越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主要内容为“控股股东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正在筹划所持本公司全部股权的转让事宜,上述股权转让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017年2月15日,海越股份发布重大事项进展及延期复牌公告,主要内容为海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拟以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以协议方式转让给海航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综上,海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吕某奎等八名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浙江海越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事项,将导致海越股份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系《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时点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终止于2017年2月8日。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1日。

二、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共同内幕交易“海越股份”的情况

(一)赵利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通讯联络

赵利勇与海越股份共同投资宁波海越,和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等人相互认识。2017年1月12日、13日,赵利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

(二)赵利勇与龚白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交易“海越股份”

赵利勇与龚白玉系夫妻,夫妻关系稳定,日常共同生活居住。龚白玉证券账户于2015年3月11日开立于中信证券宁波甬江大道营业部,资金账号300XXX339,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76XXXX985,深圳股东账户016XXXX363,龚白玉为该账户的实际操作人,账户资金为赵利勇与龚白玉的家庭共有资金。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利勇于2017年1月12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联络后,当日17时6分与龚白玉通话15秒,13日2时16分与龚白玉通话29秒。1月13日,龚白玉证券账户通过龚白玉手机委托买入“海越股份”共计190,900股,成交金额共计2,941,985.00元。2018年9月18日、19日,龚白玉证券账户卖出“海越股份”共计190,900股,经计算,扣除相关交易费用,亏损1,028,874.27元。

龚白玉证券账户交易“海越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理由。2017年1月12日、13日龚白玉与赵利勇联络后,龚白玉证券账户1月13日存在转入资金行为,并大额亏损卖出其他股票后全仓首次买入“海越股份”,买入时间为10时46分至11时1分,且该证券账户在买入“海越股份”之前的近半年无股票交易记录,此次交易与历史交易习惯不符。内幕信息公开前,该证券账户再未交易其他任何股票。赵利勇、龚白玉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海越股份”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三)赵利勇与祝科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共同交易“海越股份”

祝科斌系赵利勇姐姐赵某娜女儿,与赵利勇关系密切,在赵利勇控制的公司担任出纳,管理赵利勇名下公司资金,为赵某娜证券账户的实际操作人。赵某娜证券账户于2007年11月6日开立于光大证券宁波孝闻街营业部,资金账号41XXXX63,下挂上海股东账户A64XXXX282,深圳股东账户012XXXX792。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利勇于2017年1月12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联络后,1月13日与祝科斌有5次通话联络,分别是上午10时19分通话1分23秒、10时37分通话43秒、10时49分通话17秒、10时52分通话11秒、下午1时55分通话13秒,均为赵利勇主叫祝科斌。1月13日,赵某娜证券账户由祝科斌手机委托买入“海越股份”共计520,603股,成交金额共计8,000,369.96元,资金间接来源于赵利勇控制的宁波万华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018年9月14日,赵某娜证券账户卖出“海越股份”共计520,603股,经计算,扣除相关交易费用,亏损3,046,602.68元。

赵某娜证券账户交易“海越股份”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理由。自2015年1月1日以来,该证券账户买入股票成交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只有“海越股份”,成交金额较过往交易明显放大,且该证券账户在买入“海越股份”之前的近一年除新股申购外无其他股票买入交易记录。2017年1月13日10时19分赵利勇联络祝科斌后,祝科斌向赵某娜证券账户转入8,000,000元,10时34分至11时1分陆续买入“海越股份”,共计520,603股。期间,赵利勇分别于10时37分、10时49分、10时52分联系了祝科斌,祝科斌在询问笔录中表示,赵利勇告知其“海越股份会有大动作,应该会涨,可以去买”,其就买入了“海越股份”,并在电话中告诉了赵利勇具体买入的股数,后来“海越股份”跌得最多的时候,赵利勇说因为他的原因买入“海越股份”造成的亏损,由赵利勇来弥补。赵利勇、祝科斌对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海越股份”未能作出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账户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利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吕某奎、袁某鹏、陈某平存在通讯联络,赵利勇与龚白玉、祝科斌关系密切,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共同交易“海越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变化的过程高度吻合,且龚白玉证券账户与赵某娜证券账户买入“海越股份”的时间高度一致,交易理由不能合理解释账户交易特征的异常性。赵利勇与龚白玉、赵利勇与祝科斌利用内幕信息共同从事内幕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我局决定:

对赵利勇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祝科斌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龚白玉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0年1月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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