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财经>>金融>>

山东神光咨询分公司违规引用证券公司报告遭责令改正

2020-01-07 15:41:07 中国网财经

中国网财经1月7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上海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神光咨询)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山东神光咨询上海分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部分投顾建议引用其他证券公司研究报告时,未全面说明相关研究报告发布人及发布日期;业务环节留痕有效性不足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山东神光咨询上海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山东神光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过程中,存在部分投顾建议引用其他证券公司研究报告时,未全面说明相关研究报告发布人及发布日期;业务环节留痕有效性不足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27号)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六六)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机油液位上升、加注口变“奶盖”不要 ...

  • 安全的召回与召回的安全

  • 广汽本田2019年超额完成目标,体 ...

  • 自研自造铸市场底力 威马为新势力唯 ...

  • 中国汽车文化的先驱 奥迪第三次华丽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