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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所执业香雪制药3宗违规 一年4吃警示函

2020-01-07 15:22:33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31号)显示,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所”)在执业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300147.SZ)审计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专项审计未能识别公司资产价值分摊错误,年报审计未能识别公司资产项目的金额错报。2017年9月28日,立信会计所出具《拟划转资产专项审计报告》,未识别出香雪制药土地价值分摊错误,导致香雪制药2块土地的土地价值各少分摊3603.39万元。由于上述土地价值分摊错误,经立信会计所审计的香雪制药2017年年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少计3603.39万元、“在建工程”金额多计3603.39万元。立信会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函证回函差异未予以关注。立信会计所在执行2017年年报审计的应收账款函证中,有一份函证回函存在差异,差额为584.12万元,立信会计所未予以关注,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未能识别公司对重大业务未进行会计处理的错报。立信会计所在对香雪制药子公司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科目的审计中,未对该公司农业银行账户2017年12月收到2亿元并随即支出2亿元的大额资金交易予以关注,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公司对相关业务未进行会计处理、2017年资产负债表出现错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立信会计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梁谦海、王文俊作为相关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所及两名当事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立信会计所成立于2011年1月24日,杨志国、朱建弟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朱建弟为大股东,持股比例1.75%。当事人梁谦海任立信会计所湖北分所审计员职务,硕士学历,于1999年12月30日获得批准注册;王文俊,硕士学历,于2017年12月22日获得批准注册。

香雪制药成立于1986年4月30日,注册资本6.61亿元,于2010年12月15日在深交所挂牌,王永辉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19年9月30日,广州市昆仑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26 亿股,持股比例34.24%。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不完全统计,立信会计所在一年内被监管部门给了3张警示函。2019年12月27日,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陈勇波、王晓燕执业的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鸿股份”,000851.SZ)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因2宗违规遭贵州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2月16日,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万盛股份”,603010.SH)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因4宗违规遭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月3日,大信会计师事务和立信会计师所及注册会计师吴旻、黄晔执业的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华新能源”,834368)2016、2017年财务报告审计项目因未能对期末存货的存在和状况以及完工进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被陕西证监局出具警示函。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近期拟实施或已实施的并购活动与资产处置情况;

(二)证券投资、委托贷款的发生与处置;

(三)资本性投资活动,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及近期或计划发生的变动;

(四)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投资。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规定: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通过恰当的方式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131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梁谦海、王文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梁谦海、王文俊: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2〕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你们负责的香雪制药审计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检查发现你们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专项审计未能识别公司资产价值分摊错误,年报审计未能识别公司资产项目的金额错报。2017年9月28日,你们出具《拟划转资产专项审计报告》(信会所报字[2017]第ZE10557号),未识别出香雪制药有关生物岛A线以北AH0915002地块的土地价值分摊错误,即1号土地的土地价值少分摊3603.39万元、2号土地的土地价值多分摊3603.39万元。由于上述土地价值分摊错误,经你们审计的香雪制药2017年年报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少计3603.39万元、“在建工程”金额多计3603.39万元。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二、对函证回函差异未予以关注。你们在执行2017年年报审计的应收账款函证中,有一份函证回函存在差异,差额为584.12万元,你们未予以关注,未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

三、未能识别公司对重大业务未进行会计处理的错报。你所在对香雪制药子公司云南香格里拉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科目的审计中,未对该公司农业银行账户2017年12月收到2亿元并随即支出2亿元的大额资金交易予以关注,未实施有效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发现公司对相关业务未进行会计处理、2017年资产负债表出现错报的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梁谦海、王文俊作为相关审计项目的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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